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
技术规定
1 总 则
1.0.1 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 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 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符号
2.0.1 低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 多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 中高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 高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 长日照建筑
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 主要采光面
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 非主要采光面
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 日照间距(Lx)
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
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日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遮挡建筑非主要采光面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日照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自阳台外缘计算日照间距(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 2.0.9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Hs)
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图2.0.9-1)。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非居住建筑时,计算高度Hs应当减去非居住建筑层高度(图2.0.9-2)。
图2.0.9-1 图2.0.9-2
Hs计算取值示意(1) Hs计算取值示意(2)
1
2 当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退台或坡屋面时,计算高度与日照间距应根据退台部分宽高比或坡屋面宽高比(L1/H1)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的大小关系分别确定:
1) 当 L1/H1小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时,计算高度应包括退台部分建筑层高度或坡屋面坡高,即Hs=H+H1,日照间距应从退台部分非主要采光面或坡屋面屋脊算起,即Lx=L+ L1.(图2.0.9-3)。
图2.0.9-3 Hs、Lx计算取值示意(1)
2) 当L1/H1大于等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时,计算高度不包括退台部分建筑层高度或坡屋面坡高,即Hs=H,日照间距则从遮挡建筑主体非主要采光面外墙算起,即Lx=L(图2.0.9-4)。
图2.0.9-4 Hs、Lx计算取值示意(2)
2.0.10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建筑物檐高的比值。
2
3 一般规定
3.0.1 本规定中日照标准均指国家相关规范中规定的日照标准限值。 3.0.2 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其日照间距: 1 居住建筑; 2 长日照建筑;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物。
3.0.3 新建任何设施都不应使相邻的原有上述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
3.0.4 遮挡建(构)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1 距离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2 位于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3.0.5 省内各村镇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确定以其所属县城所在地纬度为计算取值基准。 3.0.6 在全省村镇规划区域内规划布置建筑物,除应当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火、抗震、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4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4.0.1 正南向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规定;其它方位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可按表4.0.1-2规定进行折减换算。正南向多层遮挡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日照间距系数在原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米,系数再增加0.05。
表4.0.1-1 全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Lx)限值表
项目 间距限值 纬度 居住建筑 新区 旧区 备注 (计算取值标准) 34.5°--35.5° 1.44Hs 1.36Hs 34.72º(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 35.5°--36.5° 1.49Hs 1.40Hs 33.72º(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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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7.5° 1.54Hs 1.44Hs 32.72º(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 37.5°--38.5° 1.61Hs 1.51Hs 31.72º(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 38.5°--39.5° 1.67Hs 1.55Hs 30.72º(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 39.5°--40.5° 1.74Hs 1.63Hs 29.72º(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 注:Hs为正南向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
表4.0.1-2 建筑不同方位时日照间距折减
0~15º 1.0Lx 15~30º 0.9Lx 30~45º 0.8Lx 45~60º 0.9Lx ≥60º 0.95Lx ①本表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x为当地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限值。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4.0.2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布置时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须不应使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米。
2 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4.0.3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既非垂直又非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日照间距执行。
2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日照间距执行。
3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大于30°且小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可较平行布置时适当缩小,但不应使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
4.0. 4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成组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点式居住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主要卧室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且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4.0.5 低层居住建筑区的日照间距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低层庭院式居住建筑中修建附属建筑及院墙时,不得使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
4.0.6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4.0.7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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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主要卧室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4.0.8 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0.9 位于建筑密度较高、建筑布置关系较复杂的建筑群内的居住建筑,应综合考虑周围建筑对其的日照影响,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日照标准。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不应使相邻建筑日照标准降低。
4.0.10 在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内,不应再布置任何其它建筑。
5 其它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5.0.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5.0.2 含有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混合功能的多层建筑之间确定日照间距时只须保证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标准。
5. 0. 3 在特殊地段,按照国家规定,由指定权威机构作出日照分析报告确认满足日照标准的,可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对建筑间距进行适当调整。
6 附 则
6.0.1 本规定由山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6.0.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全省各县(县级市)县城所在纬度区划分:
34.5—35.5°
运城市:万荣县 临猗县 闻喜县 平陆县 芮城县
夏 县 垣曲县 绛 县 永济市 盐湖区
5
晋城市:泽州县 35.5—36.5°
临汾市:蒲 县 吉 县 乡宁县 襄汾县 浮山县 翼城县 曲沃县 洪洞县 古
县 安泽县 侯马市 尧都区
长治市:屯留县 沁源县 平顺县 长子县 长治县 壶关县 潞城市 郊 区 运城市:稷山县 新绛县 河津市 晋城市:沁水县 陵川县 阳城县 高平市 36.5—37.5°
吕梁市:柳林县 中阳县 晋中市:太谷县 祁 县 次区
长治市:武乡县 沁 县 临汾市:永和县 大宁县 37.5—38.5°
吕梁市:兴 县 岚 县 忻州市:定襄县 静乐县 阳泉市:盂 县 平定县 太原市:阳曲县 清徐县 杏花岭区 万柏林区
晋中市:昔阳县 寿阳县 38.5—39.5°
大同市:灵丘县
忻州市:五台县 繁峙县 河曲县 保德县 原平市 忻府区
39.5—40.5°
大同市:天镇县 左云县 广灵县 新荣区 朔州市:右玉县 怀仁县
石楼县 平遥县 襄垣县 隰 县 临 县 郊 区
娄烦县 代 县 神池县 大同县 南郊区
山阴县 交口县 榆社县 黎城县
汾西县 方山县 古交市 宁武县 五寨县 浑源县 应 县
文水县 左权县 霍州市 交城县 迎泽区 偏关县
岢岚县 阳高县
平鲁区
汾阳市 和顺县 离石区 晋源区 孝义市
灵石县 小店区 介休市 榆
尖草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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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本规定用词说明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随着村镇建设的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因建筑间距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城市与大城市采用的是不同的日照标准,所以,简单套用城市日照标准并不科学。目前,我国已经开发出非常成熟的日照分析软件,其结论具有科学性和结果唯一性,但对于广大村镇的建设者和管理部门来说,直接应用软件在经济承受力和操作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困难。编制本规定,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
1.0.2 本规定编制依据是《村镇规划标准》,故适用范围同其一致。
2 术 语 符号
为便于对本规定用词有更确切、规范的理解和应用,有利于规定表述清晰简洁,对规定中用词作出必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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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与国家规范冲突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对日照间距和建筑计算高度取值予以详细规定,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对居住建筑的分类界定以及日照间距系数的定义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的规定。
3 一 般 规 定
3.0.1 在许多地区,现状建筑密度较低,原有建筑的日照条件远远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为了节约用地,在改造中不可避免要降低其日照质量。为避免引起纠纷,本规定明确,均以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为限。
3.0.3 在旧区改造建设及分期建设中,经常遇到插建改建情况,为保障原有居民的合法权益,规定此条款。
3.0.4 居住建筑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我省各地有效日照时间段为8时至16时,部分长日照建筑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我省各地有效日照时间段为9时至15时,考虑到烟囱、水塔等构筑物本身截面均不是很大,不会在整个有效时间带内对被遮挡建筑完全遮挡,能够保证被遮挡建筑达到日照标准,故可以不考虑其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
3.0.5 在我国,规划、城建行政管理权限最基层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城划分纬度区段,便于权限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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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4.0.1 山西省村镇所处纬度南北相差近6º,为了节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本规定将全省城镇按照其所属县县城所处纬度范围分为六个区段。
据全国建筑气候区划分标准规定,山西省省域村镇分别位于Ⅰ、Ⅱ两个气候区。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规定,我们把全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日定为大寒日,日照时数为不少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16点,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旧区改建中新建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表1)中相应纬度的间距系数并加以计算验证得出表1中数值。本规定确定的日照间距系数比现行采用的标准有较大提高,但是考虑到目前村镇居住建筑建设中因日照间距引起的纠纷屡屡增多,本规范对现行标准做适当提高是必要的。旧区改造中因多方面因素建筑密度往往比新区要高,采用不少于大寒日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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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照标准即满足国家标准,又比较接近现行标准,便于实施。
统一按照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确定建筑间距,不利于有效节约土地。以日照时数为标准,对按照不同方位布置的建筑日照间距予以折减,即合理可行,有助于合理利用土地,又有利于促进住宅建筑布置多样化。
4.0.3 为了便于在规划设计和管理过程中方便操作执行,本规定对建筑之间夹角小于30°和大于60°时的日照间距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建筑之间夹角大于30°且小于60°的情形,本规定只作原则性规定。
4.0.4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中,每户主要居室的朝向不是完全一致,所以建筑主要采光面不是唯一的,确定建筑日照间距时须全面考虑。
4.0.7 村镇建设中的高层建筑尤其是高层居住建筑数量极少。从发展角度出发,村镇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也不会成为主流,通过做日照分析来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标准既科学经济,又比较容易实现。
4.0.8 旧区改造难一直是我国城乡建设中一大突出问题,因此,规定旧区改造中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这是指在改造过程中因多种原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但仍然必须保证至少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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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5.0.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中规定: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中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少于3h(小时)。考虑到村镇建设中上述建筑类型建设数量有限,所以在本规定中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由于不同类型长日照建筑的日照标准不同,村镇中此类建筑的建设数量又有限,所以对长日照建筑仅做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必要时可采用日照分析的方法来保证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对于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居住建筑的其他建筑,也可对其周围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确保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5.0.3 规定中采用日照间距限值来保证日照标准是为了便于在规划设计和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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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操作,数据取值偏于安全。对于组合比较复杂的建筑区,为了更科学的实施日照间距管理,同时又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不违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日照分析的方法来确定最小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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