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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转发通知,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6﹞346号【发文日期】2006-12-30【实施时间】2006-12-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两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川国税函﹝2006﹞272号)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关联知识: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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