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管理守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出差管理工作,完善财务报销制度和成本管理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差是指员工因公司业务需要经批准离开员工工作所在城市(郊区县除外)外出办公,分国内出差及国外出差。
第三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依本办法办理出差事项及支取、报销差旅费等事项。
第四条 分/子公司筹建期间,筹备组工作人员的外出公差,不适用此出差管理办法,其相应补助和管理将按另行的规定施行。
第二章 出差管理
第五条 公司员工出差前,需事先填报《出差申请单》,《出差报告单》,(详见附表);写明出差目的地、出差事由、日程安排及费用预计等,需借支差旅费的凭此单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向财务申请借支,出差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在事前予以核定。
第六条 一般员工当日出差,需由部门经理核准。长途出差,或因特殊任务派遣出差,需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 因情况紧急不能取得授权人员书面批准的,财务办理相关事宜的人员应得到借款员工的相应审批部门经理口头同意后方可办理,返回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八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时外,应电话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九条 员工出差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如发现有虚报不实者,将追回所虚报款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三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出差借款及支付
员工申请出差,在获得相应的批准后,方可在财务部办理差旅费借支手续。
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的出差按实支给交通费及误餐费。
当日出差每延误正餐一次支给误餐费每餐15元。
往返上海周边地区,未在外地留宿,不计为出差,按每天40元标准补帖。
外勤已发给月伙食津贴的人员概不支给误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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