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店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有专人负责登记验证,登记人员应认真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逐项核对,做以“三清、八核对”。注意发现可疑情况,三清:旅客身份证件看得清,住宿原因问得清,住宿登记项目写得清;八核对:(1)核对姓名、年龄、体貌特征与其身份证件是否相符,(2)核对籍贯与其讲话口音是否相符,(3)核对身份与其举止谈吐是否相符,(4)核对住宿原因与其现实活动是否相符,(5)核对证件印章、证件期限是否伪造或失效,(6)核对携带物品是否可疑,(7)核对同来住宿旅客关系是否正常;(8)核对旅客协查看是否是通缉协查对象。
二、男女旅客包房住宿,应查验结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 三、接待各类团体住宿,登记手续可适当简化,由该团体负责人提供旅客的基本情况,交登记员统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四、旅客临时或长期包房作办事机构的,旅客登记员还需查验该办事机构的有关合法证明。
五、长包房中住宿人员如有变动,应另行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六、对旅客信息进行登记上传。
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为了使酒店合法经营,保证旅客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保安员、楼层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酒店代保管的重要性。
三、旅客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做到三登记一签名。 四、贵重物品及现金与一般行李做到分别保管。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制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严禁旅客和无关人员进入财物保管室。 九、经常检查财物保管安全设施情况。
十、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 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值班巡查制度
为了保障酒店所有客人及员工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特拟订“值班巡逻制度”:
1、根据酒店内部结构和日常管理需要,制定三种以上巡逻方案(定时定线、定时不定线、 定线不定时),对客房区域和重点区域的巡逻频率不低于每小时一次,值班巡逻保安,员要求每2小时至少对整个酒店区域内巡查一遍。
2、应设置巡逻工作记录簿,记录内容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3、检查治安、防火、防盗、浸水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 上报经理。
4、对消防器材、消防通道、标记、防火门要经常检查,确保设施完好。
5、如遇突发事件,酌情处理并及时上报。
6、每天晚上23:30后,要区域查询来访客人情况,并做好登记备查处理。
7、巡逻时必须携带必备的通讯器材,确联络畅通。
旅客住宿实名制登记规定
一、酒店登记员登记必须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旅客没有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必须出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件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派出所出具的《身份信息核查证明》。
二、严禁代人登记住宿,一人登记多人住宿。酒店接待各类会议及旅游团队住宿的,可凭会议主办单位和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信息名单及身份证件逐一进行登记。
三、酒店办理旅客住宿登记,要及时将旅客姓名、户籍地址、证件种类及号码、房间号、退房时间等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录入、传输率要达到100%。
四、酒店接待外国人(包括港澳台)时,在将其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录入信息系统后,即时报辖区派出所。
五、酒店前台设备应保证24小时开启,并专门用于录入、传送旅客信息严禁另作他用,系统如发生故障,酒店应立即将故障情况报公安机关,并与信息系统维护部门联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六、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当班未按规定执行实名登记的,给予5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条件接受公安机关处罚。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1、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核查酒店内现住或曾住旅客的有关情况时,旅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帮助核实和查找。建立《通缉通报登记簿》,详细记载通缉、通报的查控情况。
2、旅馆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时,应确定专人负责,立即开展工作,尽快核对、排查,发现可疑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旅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4、住宿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布控的对象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分子或形迹可疑的人员住宿人员身份与证件不符,或者伪造、变造、涂改证件,来路不明者。
四、发现吸毒、贩毒、嫖宿、卖淫、赌博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住宿人员酗酒闹事宿,或有行凶迹象者。
六、 住宿人员昼夜无故不归,或者任意留宿他人者。 七、住宿人员离店后,叫别人领取物品难以证明,或者寄存物品长期不取者。
5、如发现住宿人员中有企图自杀迹象,或患有精神病和有病危死亡可能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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