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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
通知
【标 签】债务重组业务【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穗地税发﹝2003﹞123号【发文日期】2003-05-29【实施时间】2003-05-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54条、55条、58条等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关联知识:
1.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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