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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创新研究

2021-12-06 来源:客趣旅游网
农经视野3.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从1999年开始,农村信用社成了乡村地区惟一的农村金融机构和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因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所限,远不能满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求,而农村资金每年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渠道外流达三千亿元以上。4.农村投资环境不优。农村投资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金融和民间资金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当前我国农村投资环境不容乐观,一是与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政府信用缺失。出于利益纷争,政府难免会出现信用危机,以公共事务管理者身份违反协议而不受约束,影响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三是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发展缓慢,金融机构难以获取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以便作出准确的信贷决策,另一方面,农村贷款户逃债、躲债和赖债的现象还比较严重,金融机构对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存在着畏惧心理。三、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的政策建议1.加快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基础设施产权改革,有利于将农村基础设施外溢效益内部化,使民间资金可以获得合理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收益,也有利于解决金融承贷主体不明的问题。因此,应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加快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针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采用不同方式明确其产权关系、利益关系和责任主体。对于一些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如沼气、基本农田、小型水利等项目,可实行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对于一些具有一定收益、适合经营的基础设施,如人口集中地区的农村水电、统一供水等,可通过公开拍卖,转让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方式,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并由其负责工程的管护,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财政实力的增强,在新农村建设的形势下,应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三农政策,一方面,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总量,让公共财政覆盖农村。一是财政资源配置适度向农村倾斜,国家要继续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二是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20%投向农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把一定比例的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政府应建立财政贴息和投资补偿制度,把部分财政拨款和财政信贷转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或投资补偿资金,既能发挥政府引导社会资金的作用,又能降低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成本,惠及广大农民群众。3.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重新打造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民间金融、外资金融等多种金融形式并存、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重新定位农业发展银行职能,调整经营重点,扩大业务空间,政策性金融服务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倾斜;二是农业银行经改革后定位为国有农村商业银行;三是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明晰产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其真正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四是部分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地区之后,国家应放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允许民间金融、外资金融进入补位,建立数量适宜的农村中小银行。4.全面放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大力引入民间投资。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是民间投资涉足最少的领域之一,其主要原因是民间资本进入障碍。国家只放开了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进入大中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仍面临障碍。因此,当前应全面放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取消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进一步放宽对民间资本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大力引入民间投资,以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5.建立农村投资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应尽早出台《农业投资法》,约束各级政府、投资者和农民消费者的行为,从法律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规定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在县以下吸收的农村存款转存给农村信用社,或全额上存中央银行,再由中央银行向农村信用社发放再贷款。二是规定银行、保险、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资金以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投资。三是正确处理民间资金投入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按资本要素进行补偿、分配等问题,保证投资收益的合法化。四是建立补偿机制,对金融服务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补贴和政策扶持,实行优惠利率,减免或部分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责任编辑:杨锐)作者单位: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丛刊》/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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