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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受伤

2023-11-06 来源:客趣旅游网


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索赔。

2008-10-9 19:41 提问者: liuyongbid

| 浏览次数:4021次

受伤过程:课间休息我小孩和另外几位同学在校园内爬桂花树摘桂花,先有俩个小孩已爬到树上,我小孩在树下往树枝上放一块砖头,为更好摘桂花,我小孩蹲下准备再拿一块时,上面的小孩要下来,使砖块掉下来将我小孩砸伤头部,伤口深4mm,长6cm,治疗10天,花费3000元,小孩有在学校买保险(一般大家都买的那种),

想问,1.如何解决最好,我只想要全部的医疗费用不用我出,营养费,误工等自认,

2.要起诉如何进行,

3.现在要留那些证据对我有利, 4.胜诉的机率有多大, 5.能得到多少赔偿, 6.要支出多少, 7.保险能报销多少,

8.哪些费用是不能报销的(我好少用点), 9,要逐一回答,我会再加分,谢谢 满意回答

按照你说的情况,首先要明确的是,事故是在校区内发生的,那么学校就应当尽到看护的义务。你需要明确的问题是,1、孩子在课间休息时,是否有负责看护的老师在场?2、作为校区,为什么会有零散的砖头存在?(并导致你孩子受伤)这两个问题解决之后,可以肯定的是校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及《意见》的规定,校方不会承担全部的责任,因为你是监护的主要一方。另外,下树的孩子不对你孩子的伤害负责任,因为砖是你孩子放上去的,下树的孩子没有义务注意到后来增加的砖头。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如何解决最好,我只想要全部的医疗费用不用我出,营养费,误工等自认? 你要求全部的医疗费都由其他主体承担是不可能的,因为校方的看护义务仅仅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不会是全部。本案中,法院也不可能判法院全部责任,至少你的孩子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你如果想弥补你支出的医疗费,建议你通过主张营养费,误工费等填补。 2.要起诉如何进行?

你可以起诉校方,主张医疗费、营养、误工、交通、精神损害等费用。

你要准备的材料有:起诉书,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你支付费用的收据和发票等(作为证据)。

建议你在确定费用后尽快起诉,因为在孩子治疗期间,可以让法官更好的感受孩子受到的伤害,这样在主张精神损失,营养费等可以赢得法官的心理认同。 3.现在要留那些证据对我有利? 医院的接诊证明、你所支出的费用清单、陈述事件的报告材料、校方的行为证明、电话记录等。

4、胜诉的机率有多大?

胜诉的几率取决于你的主张,不能通过胜败来衡量。只要你获得了你满意的赔偿额就可以了。

5.能得到多少赔偿?

取决于你的支出和双方的责任,需要法院来决定! 6.要支出多少?

诉讼费按照你的主张收取,如果请律师的话费用一般由你自主承担。相关的交通、误工等费用也会根据双方的责任来认定! 7.保险能报销多少?

按照投保额及你所获得的赔偿综合认定。 8.哪些费用是不能报销的(我好少用点)?

因为综合费用是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来认定,因此建议你合理支出!

三门峡梁先生来电咨询:

我家小孩在学校课间玩耍时,不小心把小刚推了一下碰到小王腿上,小刚摔倒在地上造成一颗大门牙断了半截。请问,我们该如何承担责任?学校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王东会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你的孩子在学校造成他人损害,你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近年来,校园伤害一直是个热点话题,也是学校教育管理中的一个难点。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必然牵扯了学校、家长的大量精力。本人曾担任十来年中小学教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来,代理过多起校园伤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本所老师也担任过多家学校的法律顾问,在律师实务中,我们深深感到正确处理孩子在学校

受伤问题,把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灵伤害降到最低,对家长尤为迫切和重要,家长尤其要摆正心态。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多数受害学生家长会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我们觉得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过错导致学生收到伤害的,幼儿园、中小学学校要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并不是说只要发生在学校内,学校就得承担责任。

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问题,导致学生受伤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如某学校操场上,双杠的杠子断裂了,学校仅用铁丝固定,未悬挂警示标志,一学生在双杠上锻炼时,导致该同学受伤,学校肯定负全部责任。

学校管理中存在缺陷,如果学校上课时大门紧闭,门房临时无人,学生迟到,紧急之下,攀越大门,跌倒受伤。该学生攀爬大门,存在一定过错,但学校门房无人,大门不能及时开启,管理中存在过错,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学生年龄越小,相对而言学校的责任越重。 本律师在本文中不对校园伤害案件做分类,也不重点讨论该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只是着重探讨一下,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在学校存在一定责任,或者法律上很难判定学校是否有责任时,受害学生家长如何处理,怎么办?我们建议:

一是要克制自己,冷静对待。毕竟大多数的校园伤害是因过失发生的,更不是学校老师愿意看到的。家长情绪化,只能图一时之快,并不能解决问题。

二是在处理之前,咨询律师时,实事求是介绍情况,弄清法律规定,冷静听取律师建议。 三在和学校协商、调解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绝大多数学校是愿意通过协商调解、低调处理这些事故。

受害家长的过高要求突出之一是精神损失费漫天要价,动辄上万元。按照我国法律和相关民事政策规定,目前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抚慰金(俗称精神损失费)一般在5万元以内,即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不超过5万元。

突出之二营养费、护理费要求过高。法律上对于赔付营养费一般从法医学上鉴定是否需要支付营养费,即法医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另一方面,法医认为需要给付的,也是有一定标准的,目前南京地区法院按十多块钱每天的标准执行。 四即使上了法庭,最好把握时机调解结案。

我个人认为,金钱的赔偿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我们受害学生家长更应关注孩子的心灵伤害,更忌盲目使用法律或非法律手段,让自己的孩子再一次心灵受伤。

5月2日下午3点零8分,我收到孩子体育老师打来的电话,说上体育课跑步摔倒了,我问骨折没有,说没有,我问有没有摔破皮,说有一点。然后体育老师就把电话给校医,校医也说没事,没骨折。然后我就去接孩子,先到校医室看孩子表情不好,校医还说小孩对疼痛太敏感了,说没事。后来回家我拿着胳膊和另外一支对比了一下,看着肿了一些,其实另外一只也有一点肿,因为我家小孩有一点胖所以就看不出来以为是长得胖,但是明显有点弯曲。 第二天我带孩子8点40分左右到医院去看看,一个有经验的医生叫王琪经过诊治后说左右手都骨折了,我还以为是开玩笑的,医生说他说的准确率80-90%,这下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去放射室做X,半小时后结果出来了,果然左右手桡骨骨折。 之后,我就通知学校,一直想等学校主动解决,可是结果令我失望,甚至去找学校的有关部门他们的推脱更令我生气。昨天,老师刚来过了,班主任,体育老师,还有后勤的叶主任一起来的,没有赔付的意思。说如果赔付也是体育老师赔偿未报销的医药费。 实在没办法了,把情况报

给媒体,希望能给我点帮助!

我的孩子在上体育课是被另一个孩子撞伤,右腿膝盖骨折,我们在学校买的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报销80%,请问肇事孩子和学校有责任吗?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读者来信

安女士的孩子小安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08年10月15日体育课上,小安与同学小东在操场上玩游戏。追赶打闹中小安不慎被小东绊倒,手臂擦伤,并且摔断了一颗牙齿。安女士为此支付了三千多元的医药费。事后,双方家长就有关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安女士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学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学校认为这是孩子们之间游戏造成的伤害,与学校没有关系。 ●律师解答

小东父母与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小东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也就是小东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必须以学校具有过错为前提。如果学校不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安是在上课时间在学校校园内受到的伤害,很明显,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存在着疏忽,小安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学校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否则学校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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