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府发„2010‟30号
珙县巡场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煤矿和煤系地下矿山瓦斯防治工作
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煤矿,各煤系地下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9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安办„2010‟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川安监„2010‟47号)和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方煤矿和煤系地下矿山瓦斯防治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宜市安监发„2010‟40号)文件精神,切实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措施,促进全县煤矿和煤系地下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镇辖区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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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和煤系地下矿山开展一次瓦斯防治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煤矿和煤系地下矿山瓦斯防治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组 组 长:田龙高 副镇长 副组长:袁友强 经发办主任
成 员:李中全、练 华、郭茂钊、肖容勋、孙 文 二、检查范围
全镇所有煤矿和煤系地下矿山企业。 三、检查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4月10日前,煤矿和煤系地下矿山企业,按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镇经发办要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建档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二)、4月11日至5月20日,镇煤矿和煤系地下矿山企业瓦斯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组对煤矿和煤系地下矿山企业进行逐矿全面执法检查。
(三)、6月份以前,接受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对我镇突出矿井进行逐矿检查,对煤系地下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主要内容 (一)、煤矿检查主要内容
1、已戴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矿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安办„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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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确定的检查内容。检查内容见附表。
2、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矿井采掘布置和矿井“三量”情况。
4、矿井通风系统可靠稳定及抗灾性情况、通风设施完好情况、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情况。
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配置、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 6、矿井瓦斯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7、矿井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的情况。 8、矿井是否存在重大隐患违法组织生产的情况。 (二)、煤系地下矿山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矿井持证情况。 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3、采(探)矿设计实施情况,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顶板管理、供电、爆破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4、机电和运输提升设备、设施和保护装置是否可靠、并符合规程要求;矿井“四大件”检测情况。
5、矿井瓦斯管理工作情况;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局部通风管理情况;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有关仪器仪表配备和检测情况。
6、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防止采空区塌陷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
7、顶板边帮管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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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火、防洪、防透水以及排水措施落实情况。 9、作业场所防尘、防噪措施、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10、尾矿库和排土场的安全状况及安全防护制度落实情况。 11、2009年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执法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治情况。
附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主要内容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瓦斯防治 通知 抄送:
珙县巡场镇党政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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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主要内容表
序号 1 1.1 1.2 1.3 检查项目 突出矿井的一般规定 突出矿井应设置专业防突队伍;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突出矿井或煤层鉴定。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将防突、瓦斯抽采与采掘计划一并编制,达到“三区(段)配套两超前”,确保“抽、掘、采”平衡。四个煤量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抽采达标煤量必须大于回采煤量。 主要运输、主要进、回巷及采区上(下)山等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同一煤层同一区段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核定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具有突出的小煤矿,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准布置1个采面,2个掘进头同时生产。 突出危险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回采和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或手镐作业。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瓦斯参数等。 建立突出基本情况调查表,突出记录卡片,突出汇总表及突出总结资料,并上报有关部门。 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7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1、12、1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79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22条。国务院安委办[2008]17号文第12条,保持抽采平衡的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21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8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81条。《防治煤与瓦斯防突规定》第17条第一款。 《防治突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1条。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67条。 1.4 1.5 1.6 1.7 1.8 1.9 - 5 -
2 2.1 2.2 2.3 2.4 突出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突出矿井的矿长、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矿井总工或技术负责人上岗资格。 矿井应设置安全监管机构,配置专职安全人员,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9万吨以上的不少于5人。 突出矿井应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员和预测预报专业人员。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突出矿井应采用对角式通风或分区式通风。通风系统必须独立、可靠。 国务院令第446号第5条。四川省七厅局川经[2008]120号第1条。 国家七部委(安监总调[2007]95号)。四川省七厅局(川经[2008]120号)的第4条。 《防治煤与瓦斯防突规定》第4条;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2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3.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AQ1055-2008)第3.3条的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第4条。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34条。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9.1.3、9.1.4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5.1.1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3、114、115条。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1028-2006)的6.1.1、6.1.5、6.1.8条。 2.5 突出矿井生产采区必须有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2.7 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2.8 的矿井都必须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3 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通风机必3.1 须实行没有“T”接其它负荷的双回路双电源供电。 2.6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两个及以上独立生3.2 产的矿井不允许有共用的主要通风机、进、回风井和通风巷道。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为独立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突出煤层时,严禁任何3.3 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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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危险煤层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 3.4 专两闭锁”与双风机双回路电源供电,并能自动切换。 3.5 开采突出煤层时,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门、调节风窗等增大通风阻力的通风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7.15、7.17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9.4.5条。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4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第4.5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9.1.2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61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3.6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170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3.6 测风点必须有记录牌板;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中心站主机不少于2台;1台备用;系4.1 统必须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的功能。 中心站应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并配备不少于2h再4.2 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监控设备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检修与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停止监控系统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监控设备每月必须调试1次;每7天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对甲烷传感器调校1次;每10天对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试验。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设置甲烷传感器;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地面中心站应有培训合格的人24h值班,监视各种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报表;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开停传感器;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查看监视风机是否正常运转。 4.3 4.4 4.5 4.6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9.2.1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 4.7 - 7 -
5 5.1 5.2 5.3 5.4 5.5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 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实施双回路供电,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等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并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建立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泵站必须有培训合格的专人24h值班,监测检查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等参数。 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应执行先抽后采或边采边抽;掘进工作面执行边掘边抽或先抽后掘的抽放方法。 突出煤层抽采钻孔控制范围: (1)石门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穿透煤层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 (2)煤或半煤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3)回采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突出危险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应将煤层瓦斯含3量降到8m/t或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第5.5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第5.5条。 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第7条。 《评估标准》第71条。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第4条。 《评估标准》第76条。 煤矿瓦斯抽基本指标(AQ1027-2006)第4条。 《评估标准》第76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90条。 《评估标准》第76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8条。 矿井应以工作面为单元建立瓦斯抽采台帐,预测采掘5.6 工作面的预抽率和抽出率及采面投产或掘进开工的时间。 6 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应执行开拓前、开拓后预测。开拓前预测有突出危险区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6.1 预测无突出危险区的所有揭煤作业,应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6.2 的煤层,所有采掘作业,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条。 - 8 -
6.3 6.4 6.5 6.6 6.7 6.8 采掘头面在进入预测无突出危险区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1)工作面进入该区域立即进行至少2次区域验证;以后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 2)在地质构造带应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3)煤巷掘进必须用不少于10m的前探钻孔或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观察突出预兆。 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应编制保护层开采设计(设计中应有:走向、倾向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最大、最小层间距),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应有防止卸压瓦斯涌入保护层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 突出煤层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防突效果进行检验。采用预抽(﹥30%)率防突指标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防突效果进行经常性复验。 采用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面斜长不大于120m时,沿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检测一次、沿工作面倾斜方向至少布置2个检测试验点; 2)煤巷掘进条带穿层钻孔预抽的每间隔30~50m,顺层钻孔预抽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测试验点。 3)石门揭煤穿层钻孔在预抽区域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各布置1个检测试验点。 采用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抽区域内钻孔间距、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应分别划分评价单元计算检验指标。 2)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时,在钻孔控制边缘外侧适当扩大评价计算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钻孔控制范围内。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7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5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7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90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5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6条。 - 9 -
6.9 7 7.1 7.2 7.3 7.4 7.5 突出煤层开采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掘进条带和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区域防突措施的掩护下进行作业。 局部防突措施 突出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执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门(立井、斜井)揭煤预测应采用综合指标法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2)煤巷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或R指标法进行预测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预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应在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及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2)近水平、缓倾斜煤层掘进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打3个钻孔;倾斜、急倾斜煤层掘进工作面至少打2个钻孔。钻孔应布置在软分层中,1个在巷道中部,其余钻孔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4m。 现场预测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判: 1)现场预测时应全面观察工作面煤层厚度、软分层厚度,层、节理变化;矿山压力显现等,并有记录。 2)收集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变化,井上下对照图、瓦斯地质图,探测工作面前方的地质构造等相关资料,采用预测指标结合其它多元信息综合分析评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矿井必须编制斜井、石门(包括断层)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和煤巷掘进以及回采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 石门揭煤原则上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金属骨架等措施;实施措施时工作面与突出煤层的最小法线距离:预抽瓦斯、排放钻孔 5m,金属骨架2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6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71、74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72、73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70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0、86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1条。 - 10 -
7.6 7.7 7.8 7.9 7.10 8 8.1 8.2 8.3 8.4 8.5 8.6
煤巷掘进工作面原则上采用超前预抽煤层瓦斯和超前钻孔卸压排放;若采用其它措施时必须经验证有效后,方可采用。 回采工作面可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水力疏松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其它防突措施。 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应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但采用钻孔法检验时,钻孔个数不少于5个,石门的上、中、下部和两侧各1个。 煤及半煤巷措施效果检验应采用钻屑指标法、R指标法或复合指标法。检验孔数不少于3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措施孔。 回采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原则上采用煤巷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沿工作面每间隔10~15m布置1个检验孔,检验孔的深度应小于等于措施孔。 安全防护措施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至少满足15人的采区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硐室的高宽和面积应满足要求。硐室内应有水源和压风自救器、隔离式自救器以及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煤或半煤巷掘进头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间距不得小于4m。 掘进工作面进风侧风筒穿过风门墙垛的孔洞必须设置逆止门,且质量符合要求。 突出煤层掘工作面应设置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超过500m的掘进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其容积应满足工作面最多人数避难的要求。其它要求同采区避难所。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爆破地点、停电范围、撤人和警戒范围以及避灾线路等。 突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7、89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9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0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1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1条。 《安全规程》第211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3条。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3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4、95、96、97条。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6条。 《安全规程》第211条。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6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 - 11 -
9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岗位防突责任制,特别是防突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矿井应建立通风各要害工种操作规程。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工和钻机司机的操作规程 突出矿井至少应建立健全通风系统管理、瓦斯抽采管理、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防突管理等办法以及瓦斯检查、巷道贯通、隐患排查整改、矿井临时停电停风等管理制度。 水平、采区(区域)、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审批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措施审批、培训、考试、贯彻执行等管理制度。 突出矿井应建立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防突专项验收、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和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的验收制度。 煤与瓦斯突出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报告单的审批、采掘工作面进度收尺以及安全屏障控制等管理制度。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检查和定期综合分析会议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突出事故原因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突出事故处理等管理制度。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6条。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8条。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8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 川经[2008]120号文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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