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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股份: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0-01-28

2021-07-18 来源:客趣旅游网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致: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09年8月25日为公司出具了天银股字[2009]第065号《法律意见书》和天银股字[2009]第066号《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特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股份公司技术方面的商业秘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目前技术方面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六项专利技术及五项非专利核心技术。

1、六项专利技术分别为:一种高镜面亮度的直镀镭射喷铝纸材、一种高镜面具镭射图案的喷铝纸材、一种高交联度热固性涂层的喷铝纸材、一种高镜面光泽的金属喷镀纸印材、一种全息转印的金属纸材、一种密布全息图案的转印喷镀金属纸材。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六项专利均为股份公司所有。

2、五项非专利核心技术分别为:镭射喷铝酒标纸生产新工艺、转移喷铝卡纸背涂新工艺、仿铝箔哑光转移卡生产新工艺、水分散超微有机颜料在转移卡纸上的应用、用全水性涂层生产转移环保卡纸系列产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五项非专利核心技术均为股份公司自主研发。

3、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小勇参与了上述专利、非专利核心技术的研发。

4、本所律师核查了与诉讼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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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包括上述专利及非专利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究开发;无证据表明股份公司向包括陈小勇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获知关于关于汕头市龙湖区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的商业秘密;东南公司所称公司侵害其真空喷铝新涂层技术与股份公司现有主要技术的区别无法判定。此外,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东南公司起诉时间是在2004年,在时隔五年后,随着公司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的不断更新,就股份公司现在及未来生产经营而言,东南公司所诉时点股份公司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已不再使用。除上述已披露的技术方面的商业秘密外,股份公司无其它技术方面的商业秘密。

二、相关声明与承诺

1、股份公司技术总监陈小勇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虽参与了万顺公司六项专利及五项非专利核心技术的研发,但本人未以任何方式向万顺公司泄露关于汕头市龙湖区东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万顺公司现有生产技术均为自行研究开发。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技术总监陈小勇不存在自己拥有的专利及科学技术成果。

2、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杜成城出具承诺如下:虽然东南公司诉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技术总监陈小勇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股份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出现败诉结果,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杜成城愿意以自有财产承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保证股份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遭受损害。

三、核查结论

根据上述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东南公司所称股份公司侵害其真空喷铝新涂层技术与股份公司现有主要技术的区别无法判定,无证据表明股份公司向包括陈小勇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获知关于东南公司的商业秘密。东南公司起诉时点股份公司所使用的生产技术目前已不再使用,股份公司目前所使用的技术均为自行研究开发,所诉内容对未来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影响,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果出现败诉结果,愿意以自有财产承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保证股份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遭受损害。因此,上述案件不会对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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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圣怀:

戈向阳:

二○○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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