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
1.1. 总承包商
受业主委托负责合同定义的整个总承包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1.2. 指定分包商
由业主选定执行属于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 1.3. 指定供应商
由业主选定供应总承包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货物的供应商。
2. 总承包商的管理责任
总承包商须负责下列工作以配合指定供应商和分包商执行其所负责的工程: 2.1. 一般管理责任
2.1.1. 总承包商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所有指定供应商、指定分
包商进行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整个总承包工程建设的需要作妥工地管理、图纸、工程进度、供货期、系统验收等一切所需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及提供需由总承包商负责提供的所有临时设施等(相关详细要求请参阅第2.2款),以便各施工单位能够相互配合顺利地执行施工。
2.1.2. 总承包商须对整个总承包工程(包括所有指定供应合同及指定分包工程)
承担质量及工期的履约责任。 2.2. 提供设施
总承包商负责免费提供分包商正确执行施工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提供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库供分包商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地方供分包商设置临时办公室和架设所需的辅助设施及仓库。(具体要求由地区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2)提供工地上通路供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商施工面内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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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总承包商须安排、协调及指导分包商关于进出口、通道、道路的使用和其它工地内场地安排等事宜。
(3)提供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成的爬梯、脚手架等供共同使用。惟除电梯井内脚手架外,分包商对此等爬梯、脚手架等的使用时间,不能超过总承包商本身所需的时间,亦见本基本要求第4.4.1条款。
(4)在工地内提供足够、合理及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供各分包商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维护,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分包商必须遵从总承包商的指示,保持卫生设施清洁。 (5)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的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
(6)提供塔吊、人货两用梯、提升井架等工地上现成装置及机械供分包商作卸货及水平/垂直运输用,所须竖立的时间须满足分包工程配合需要。
(7)清理分包工程施工产生及由分包商集中运至工地室外地面层总承包商指定地点的垃圾和废料。
(8)提供工地上的其它现成设施供共同使用,亦见本基本要求第4.4条款。 总承包商负责联系协调各分包商,了解他们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并在有需要时进行配合和提供。 2.3. 材料及成品保护
2.3.1. 全面看管本项目工地范围以防盗窃及破坏,包括分包商在工地内的物料和
工程;此等看管责任仅是一般性的,分包商最终仍须对其存放的物料和已施工工程的看管负全责。
2.3.2. 保护已完成的指定分包工程以防损坏、污染、丢失,包括做出防水、防风、
防雨的措施;自指定分包工程完工至总包工程移交给业主之前,所有的成品保护工作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在此期间发生的产品损坏、污染、丢失等由总承包商负责赔偿、修复。而分包商完成其本身工程及交付给总承包商前的保护措施,则由分包商自行负责。详细要求参见第4.4条款。 2.4. 工期责任
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的了解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承包工程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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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相矛盾的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2.5. 施工配合
2.5.1.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
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商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孔洞等的附加钢筋亦须由总承包商负责,此等钢筋将不会分开量度,而是视为已包括在总包服务费内。
2.5.2.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
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的预埋套管的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2.5.3. 用适当的填充物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间的缝隙空间。 2.5.4. 执行一般的修补工作。
2.5.5. 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指定分包工程及其设备。 2.5.6. 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分包商。 2.6. 工程用水
工程进行期间为指定分包商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分包工程施工期间的用水费用,由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商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并须保证能在冬季正常供水且不会结冰。
(1) 总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的工程用水供指定分包商使用,架设并在不再需
要时拆除临时供水及储水设施,并支付所有费用。
(2) 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建筑红线,红线内管线及
储水设施则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须负责协调分包商的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并免费提供临时用水装置供分包商使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3) 总承包商须在各幢楼首层大门附近(或各楼层),提供予指定分包商前述之
临时用水点,由临时用水点再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则由各分包商自行提供,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4) 施工期间如遇停水,由总承包商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5) 总承包商需在完工及业主同意后,负责所有临时用水水源的切断及搬运工
作及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及负责有关的费用,工期中也包括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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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临时照明及电力
工程进行期间为指定分包商提供足够的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分包工程施工期间的电力费用,由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商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并须提供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有需要时还须提供临时发电机组。
(1)总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的工程临时照明及电力供指定分包商使用,试验所有装置,提供及安装一切临时电线、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并支付所有费用。
(2)临时用电电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红线(包括临时变电所及动力柜),红线内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则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需负责协调分包商的临时用电位置及需要,并免费提供临时用电装置供分包商使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3)总承包商须在各幢楼内每两层间,提供指定分包商前述之临时用电配电箱;从临时用电配电箱再接出的临时用电系统,则由各分包商自行提供,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2.8. 预埋工程
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尚包括进行及完成各指定分包商进场施工前,图纸反映及与各分包工程相关的预埋工程。总承包商须在各分包商进场时,按下述的时间和方式与有关的分包商完成其代行完成的预埋工程之工作交接:
(a)于各分包合同开工日起计的两个星期内,在业主协调下与分包商及工程监理一起,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所有已完成预埋工程的工作交接(包括质量及数量的验收及交接),并在后续一周内完成验收形成的缺陷修改清单所列的所有整改工作; (b)若分包商进行工作交接时并未提出任何修改项目,则视为其已全部满意接收了所有己完成预埋工程,而此等工程日后亦视作完全由分包商所完成的,再发现的任何问题,均由分包商负责解决。
(c)与各分包工程相关的一切后续预埋工程,则由分包商在接收后继续负责完成。 总承包商不须在投标时将执行本条款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内,但砌筑工程中预埋的门窗固定用的木砖、砼块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此等工程费用将会在工作交接完成后,按确认的完成数量及经双方议定的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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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具体确定,并按设计变更费而支付工程款,惟总承包商被视为己在投标时充分考虑了执行所述预埋工程的要求,并己将一切所须时间包括在合同工期内。 2.9. 对外联络
总承包商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因此引致的所有费用均由总承包商负责。业主可在有需要时给予总承包商合理协助,或以其名义做出配合。
由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引起的所有工地红线附近的各项市政道路、地下管线连接、修改及政府、街道、单位、居民的索赔等,概由总承包商负责出面协调解决。
2.10. 竣工资料
2.10.1. 整个总承包工程进行期间,总承包商均须负全责保管关于本工程的所有
竣工资料,包括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须由业主在竣工时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及本工程用户的所有资料,直至本工程按合同实际竣工时,才全部移交给业主。
2.10.2. 若上述资料内有总承包商按其合同地位无法获取的文件或资料,业主须
将相关资料适时提供给总承包商。
2.10.3. 总承包商负责对各指定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验收备案资料进行检查、整理
和归档。指定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验收备案资料统一以总承包商的名义。如指定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验收备案资料有不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地方,总承包商应予以指出,以便他们能及时更正。
2.10.4. 若总承包商并非有关供应合同所供应货物的安装单位,则供应合同中会
要求供应商提交货物制配图纸、安装图纸、安装说明书、操作说明书及保养说明书给安装单位时,另行额外提交一套上述资料给总承包商使用及归档。
若总承包商未能协调妥当各项工程,须自费进行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更改工程及损坏,并补偿业主因之而需支付的任何费用。
3. 指定供应合同
3.1. 供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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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工程建设所需的下述物料,须由指定供应商(“指定供应商”)负责供应:
(1) 外墙面砖/外墙石材。 (2) 外墙涂料。 (3) 屋面陶瓦、英红瓦。 (4) 低压配电箱。
3.2. 指定供应商负责的工作范围为供应指定供应合同文件要求供应的所有货
物,包括所有设备、材料、构配件、备用配件及品质保证期内需要的正常替换零配件,但不包括施工用的临时物料,并会提供以下的技术指导服务: (1)对货物进行具体设计及提交布置图。
(2)制备及提供货物的制配图纸、安装图纸、安装说明书、操作说明书及保养说明书。
(3)在工地现场向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提供以下技术指导: a) 指导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进行施工或安装;
b) 监察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的质量,并在有问题时向业主汇报; c) 指导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执行调试; d) 指导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制备竣工图;
e) 在品质保证期内指导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执行保养维修工作,并定期
派员监察;
f) 指导总承包商或安装分包商执行定位及复核将会影响到货物安装的土建
方面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的正确性,并在有问题时向业主汇报; g) 参加工程整体竣工后系统联动使用调试以确保正常运行;
h) 为业主的日后操作及维修人员提供技术训练,直至该等人员能够清楚了
解如何操作及保养维修供应合同所要求供应的货物为止。
3.3. 总承包商须在工地地面层接收供应商送来及完成卸货后的物料,并负责以
后的所有储存、堆放、从存储点至安装点的一次或多次搬运及安装。 3.4. 总承包商须在物料送到指定接收地点的当日,组织业主项目工程师及工程
监理一起开箱验收,并将发现的破损或不符合规格物料情况马上书面通知业主,及负责协调供应商尽快安排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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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总承包商须全面负责安全保管供应商送达指定接收地点并已由其接收的所
有物料,并负责自费补充任何受破坏、遗失或被偷窃的物料。
3.6. 总承包商须就各供应物料的质量、数量及供应时间代业主对供应商进行管
理及予以配合,并向业主负责。供应合同中会授予总承包商此等权责以便其能履行责任,关于供应物料的付款及结算的审定则仍由业主负责,相关的设计变更亦须事先获得业主同意。
3.7. 指定供应商所供应货物的数量为按业主发出的图纸计算的数量再加上规定
的损耗率后的物料数量。损耗率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参考当地定额协商确定。 3.8. 总承包方须负责计算其需要物料的订货数量。业主只负责供应按业主发出
的图纸计算的数量加上双方确认的合理损耗的物料数量。任何超出此范围而又需要为完成本工程的物料,其费用须由总承包方承担。 3.9. 总承包方负责提交供货计划以便供应商安排物料适时供应。
3.10. 上述指定供应合同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指定供应合同,
业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指定供应合同而组成新供应合同,或增加新的指定供应合同,总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指示,不能要求任何额外费用或工期延长。
4. 指定分包工程
4.1. 总承包工程内的下述工程乃为指定分包工程须由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
商”)负责施工: (1) 电梯工程。
(2) 外幕墙及门窗工程(其中包括百页、遮阳板)。 (3) 入户门、车库门、防火门工程。 (4) 屋面沥青(玻纤)瓦工程。
4.2. 上述指定分包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指定分包工程,业
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或增加新的指定分包工程,总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指示,不能要求任何额外费用或工期延长。
4.3. 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物料若需要进口,则由业主与有关供应商直接签订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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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并由总承包商加签。总承包商须按第3.5条款规定管理供应商的物料供应事项,安排负责安装的指定分包商同有关供应商作好一切所须的配合及协调,并向业主负责。分包合同中会授予总承包商此等权责以便其能履行责任,关于供应物料的付款及结算则仍由业主负责,相关的设计变更亦须事先获得业主同意。 4.4.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配合
除第2条款外,总承包商还须对下列工程负责所述的管理及配合事宜: 4.4.1. 电梯工程
按电梯工程需要在电梯井内架设脚手架及安全网等,并执行维修及完成需要的改动:
(1)在电梯井口架设围板以防人跌下;
(2)电梯安装后在机内、门面、门框等安装临时保护板以防止损坏; (3)在电梯机房内设置供装卸电梯设备用的梁或勾; (4)提供满足电梯安装调试要求所需之电缆及电源。 4.4.2. 幕墙、门窗、入户门工程
(1)在土建浇注前核对门窗所示尺寸是否与结构预留孔洞尺寸相符。若发现矛盾,须立刻通知业主及有关分包商,以做出修正;
(2)预留适当大小的孔洞及坑槽以便安装窗框及其凸出的冒头、竖框、止水条等; (3)负责所有窗洞/门洞及洞口的收口;
(4)协调各有关单位以确保门、窗及天窗等完成后进行防渗试验时不会破坏邻近的工程,并负责修复所有受影响地方;
(5) 分包商负责将门窗框固定、打好发泡剂、成品保护措施完成(门窗框保护标准为:落地门、窗框下槛用木质U型槽保护,其余采用胶带包扎保护)并经总承包商和监理验收合格后,移交总承包商,总承包商须在五天内完成门窗框下槛水泥砂浆塞缝、入户门门框灌浆、抹灰收口等工作。
(6)总承包商负责配合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安装的成品进行保护,因为总承包商或其它分包商的原因造成已安装的成品的损坏和污染,均由总承包商负责清理和赔偿。但总承包商可以追究其它分包商的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补偿。 4.5. 屋面沥青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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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搭设、维修及修改满足分包商使用要求之外墙脚手架,并考虑与市政、
防水、外围工程相结合,包括在有需要时进行部分悬挑、提高或更改,所需的竖立时间须满足屋面瓦施工需要。
4.5.2. 向分包商提供满足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的屋面基层,屋面移交前对出屋面
的构筑物、出气口、通风口、屋面翻边、避雷设施等子项工程的扫尾和油漆必须全部完成并经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分包商在业主协调下与工程监理一起对总承包商施工的屋面瓦的基底进行验收,并会在后续一周内向工程监理提出缺陷修改清单;若分包商进行工作交接时并未提出任何修改项目,则视为其已全部满意接收了所有屋面瓦的基底工程,而此等工程日后亦视作完全由分包商所完成的,再发现的任何问题,均由分包商负责解决。
5. 总承包商的报价
总承包商须按照本规定(招标文件)赋予总承包商对各分包商提供的配合要求、总承包商的责任、本工程的工期要求、整个总承包工程的合同分派方式、合同文件及其他投标单位认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对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管理及配合事宜所需的费用进行报价,包括在“总包管理费”报价内。总承包商所填的“总包管理费”价款视为总承包商的风险而包干使用,不论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总承包商的投价有多大出入,亦不论有无设计变更,一律不再调整。
惟若有关工程并不在总承包工程的工期内进行、或取消、或并不需要、或改由总承包商直接执行,则相关的配合费须在决算时从总承包工程合同总价内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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