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修订看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
作者:刘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
摘 要 《婚姻法》的修订折射着中国社会文明程度的变迁,同时也反映出中国社会家庭观念的变化。从1950年第一步《婚姻法》的实施到1980年对《婚姻法》的修订再到新《婚姻法》的修订,这期间中国社会都经历着不同的变化,中国人的家庭观年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50年新中国成立,旧的封建制度废除。1980年中国处于改革开放时期,人们思想意思变的开放自由。2010年中国处于快速发展的现代化时期,处于这一时期人们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问题上有了更新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 婚姻法 社会变迁 婚姻家庭观念变化 婚姻问题 作者简介:刘垚,黑龙江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90-02
《婚姻法》的制定与修订体现着社会对婚姻关系所进行的约束和保障,并且可以从制度的角度折射出社会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主流文化与价值。由于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婚姻法》也随之进行修订内容,一方面尊重个人和婚姻自由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另一方面也不同程度地体现出法律制度在婚姻价值观念上的引导与整合作用。《婚姻法》的修改,不但体现了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社会文化与价值观念的变迁,同时也反应出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 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分8章共27条,第l条就明确言明:“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从第一部婚姻法的具体实际内容看,完全符合当时中国人的婚姻状况,从事实上保护了婚姻并且也确立了新的婚姻制度。最重要的是在国人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上起到了更新与启示的作用。与此同时,女性的地位和作用在婚姻家庭中逐渐的凸显,被家庭和社会所认同。内政部在婚姻法颁布五年后对全国27个省市婚姻状况的统计表明,合法婚姻已占申请登记结婚总数的95%。这表明新的婚姻制度在形式上得到了确立,并且人们从思想上认可新婚姻制度。婚姻法确立后,整个中国社会也产生了新的婚姻家庭观念,那就是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新的婚姻观念与价值观念。而事实上,一个新制度能够真正的确立,它是需要整个社会从文化和价值层面形成此观念,观念形成了制度自然就等到确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相比1950年的《婚姻法》,第二部《婚姻法》章数由八章缩减到五章,但总条目则由27条增加到37条。也就是说,虽然章数减少了,但实际内容却有所增加。第二部《婚姻法》进一步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和行之有效的规定。处在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根据新的变化需求新《婚姻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首先,在总则上增不了两条重要内容。(1)“实行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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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由于当时中国人口基数大,必须用法律来制约人口问题。(2)“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此条法律所讲的不但要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更重要的是要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我们社会传统的家庭结构及其有关家庭的价值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在百事孝为先的传统中国家庭中,家庭和家族是每个人的中心,家族中年长者的地位和权威性轻易不受动摇,所以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提出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条目和内容。然而到了现代社会,社会处于改革开放阶段,社会成员流动性大,同时世界文化也给当代人带来了更多的刺激及新鲜的想法。中国的传统观念正在被动摇,与之而来的是个人价值的凸显,人们生活的重心发生了转移,这些现象的出现自然挑战了传统家庭或家族价值的中心地位。人们的家族意识逐渐淡薄,同时也动摇着长辈的权威地位,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只顾自己享受而不顾老年人权益,更有甚者还把老人遗弃在外不履行养老义务。既然传统文化与价值已经无法正常维系家庭关系和保护老年人的应有权利,那么,就只能借助于法律制约的力量。由于此种社会现象越来越多,便促使第二部《婚姻法》中加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其次,在第四章《离婚中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这一条便能判断出在离婚理由问题上的准则性规定:对离婚案件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再判离婚。这表明注重家庭的传统观念仍然被重视,同时也折射出法律对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第二部婚姻法中修改的一条内容,依据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离婚与否,这一条非常明显的体现了婚姻中人的自主性,说明《婚姻法》不再是刻板冰冷的法律条文,而是更多的注入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而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细胞,家庭的变化折射并反映着社会的变化。社会在变,人们的思想在改变,人们对待婚姻家庭的态度也随之改变。改革开放的浪潮,不但改变着整个社会,同时也给许多人的婚姻观念进行了冲洗,被婚姻压制很久的人们想要冲破枷锁,需要换取自由和解脱。在当时婚姻本身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根据有关资料,1979年我国离婚率为3%,而现在则上升到了13%。现代人认为离婚是一种生活状态的改变,是寻找新幸福的出口。现代人的快节奏生活已经忽视了离婚所带来的影响,往往只是一谈而过,当事人也不会把离婚当成人生中的重大挫折。社会环境的变化改变着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观念的改变也给人们带来更多的生活方式选择。结婚生子、组成家庭已经不是现代人的唯一生活方式。这些都与处在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结构方面的变化有关。同时离婚率的升高也与中国人自我价值的提升、物质生活富裕等方面相关。
道德宽容的发展使离婚不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在《人类婚姻简史》中,作者就指出“妇女的解放也是婚姻关系趋于不稳定的一个原因。妇女越能自立,离婚就越普遍,这是很白然的事情。”有学者们也是从这个角度上分析出离婚率升高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这也导致家庭的某些功能产生了变化。社会学家认为这主要表现在家庭生产、生育等功能的削弱,消费功能在逐渐增强。例如家庭的很多功能已经社会化;家庭的生育功能也受到了医学和生命科学发展的冲击;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养老也趋于社会化。总之,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之下,家庭已不像原来那样坚不可破,婚姻家庭观念随着社会的大环境而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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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婚姻观念、家庭观念快速变化的情况下,2010年新的《婚姻法》修订,此次修订继续凸显婚姻自由观念,另一方面也努力规范处在变化中的中国人的婚姻观念。2010年新《婚姻法》修订发挥出了法律对社会文化与价值的导向与整合功能,特别体现在离婚问题上。离婚制度反映了国家、社会对婚姻关系的评价标准,是婚姻关系存亡的法律准则,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家庭生活起到了某种程度的导向作用,其深远意义大大超出了具体规范本身。社会急剧变迁,在变迁的社会中原有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婚姻观念混乱、无序,在这种状态下确实非常需要法律的导向和整合作用。国家和社会工作职业应该更重视作为基本的社会单元—婚姻家庭的维持。社会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宁需要牢固、融洽的家庭关系。作为社会的成员在这个迅速变化的世界中,应当对婚姻有着端正的良好的态度,对待婚姻要抱有良好的心态,在婚姻中学会理解和包容。当然离婚应当被阻止,需要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能对婚姻加固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同时民法也应当反映出保护家庭的需要。对于处在手机、互联网等信息时代的当下,这次《婚姻法》的修订是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不同程度地关注或参与了婚姻法的修订,表明人们的参与程度和公民意识都已经增强,人们更加注重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
最后看一下2014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此次修订内容中的第5章值得关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这也是新增加的内容,应该说也是本次婚姻法修订的重点。在第五章一共有五条内容,分别对实施家暴的、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及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都进行法律判罚。仔细分析这几条内容便会发现,新《婚姻法》更注重保护弱者,而且有专门的社会机构组织对弱者进行救助。无论如何我们都必须承认,社会的急速变迁冲击的不但是传统的家庭责任、家庭伦理的观念,同时也冲击着人们的婚姻观念。家庭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价值也遭受怀疑。人们已经学会用更理性更客观的方法去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专门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机构与社会组织也更加的健全和完善。现代人更相信社会机构和组织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婚姻中出现小问题他们找心理咨询进行疏导,如果问题严重会去寻求法律帮助。可是法律是刻板的,它无法依据每个家庭的情况而改变。家庭是人与人建立起来的。如果每个婚姻家庭出现问题时都直接用冰冷的法律来解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要询问婚姻制度的合理性,这种制度将如何发展下去。纵观西方社会对待婚姻家庭的态度,从鄙视漠视家庭到回归家庭,他们走过了很多弯路,并且是在失败中总结了教训,这是否也给我们更多的启示呢。家庭是现代社会不可替代的组织,婚姻法自然也是维护好家庭的法宝,人们应该利用好这个法宝,使其能效发挥到最恰当的地方。
婚姻法的修订过程正反映出社会变革给婚姻家庭及价值观念领域带来的变化与冲突,同时也预示着婚姻家庭正朝着更加和谐、文明、现代发展。但也有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展示给人们。婚姻法的修改之处即是婚姻问题凸显之处,也是社会问题所在之处。我们应该看到问题所在,用法律制度来约束婚姻问题必不可少,但加强道德规范意识也同等重要。希望把婚姻家庭重要的思想根深蒂固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不能在社会文明高度提升的同时婚姻道德感却逐渐的削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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