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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22-12-18 来源:客趣旅游网
《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安全监管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租赁及备案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销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应在九江市设立售后服务点,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目录、型式检测报告和设备安全保险装置、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报九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登记。购买未办理登记企业的产品,建筑安监机构不得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生产厂家对所销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可到达现场进行售后服务的能力。

(二)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本市从事出租业务的,应当到九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营业场所证明;

3、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 4、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及备案证明。

(三)出租单位在九江市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

(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均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现场安装前,应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产权单位应向备案受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证明; 6、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五)出租单位只能出租自主产权的建筑起重机械。

(六)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在1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将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现产权单位,新产权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原备案机关应将原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予以收回。

(七)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的检验报告、定期的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的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二、安装与拆卸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市建筑工地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单位应到九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理资质告知登记,凡未办理资质告知登记的安装、拆卸单位,不得在我市建筑工地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告知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装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装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证书; 3、装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装、拆卸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将有关资料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否则不得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告知时,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装拆单位资质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安装此台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特种作业证书;

6、装拆此台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7、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九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出具的装拆单位资质登记书。

(三)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必须指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指导。

(四)严禁无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三、使用与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先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建设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同时,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将验收结果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工程安全监督人员。

(二)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应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6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并选择有装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拆卸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除。

(三)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应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附着于设备的明显位置。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安装验收资料(含基础验收资料);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使用等管理制度; 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和顶升的,必须委托原安装单位进行,完毕后进行阶段性自检和验收,并形成记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等装置。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放置于施工现场备查,档案内容如下:

1、租赁合同或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进场检查记录;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起重机械基础施工资料、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告知书及审查意见,验收记录,安装检验检测证明;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维护、保养和检查,安全教育等管理制度以及实施记录,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登记证明,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运行记录等。

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安全监理

(一)监理单位必须明确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监理责任人,建立专项建筑起重机械监理细则及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如下:

1、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

2、装拆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装单位资质登记告知书;

3、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产权单位登记告知书; 5、起重机械安全专项监理细则;

6、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含基础验收资料);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监理记录或台帐; 8、起重机械整改通知及整改回复单。

(二)实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全过程旁站监理。 (三)督促并参与使用单位按计划对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的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严把装拆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严格核对安装、拆卸人员人证是否相符,并做好记录。

五、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对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其建筑安监机构实施。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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