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Chin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LatestDevelopment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作者: 雷婉璐[1]
作者机构: [1]吉林大学法学院出版物刊名: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页码: 108-111页年卷期: 2018年 第23期
主题词: 利益冲突;信息自由;私权至上;以私权保护为中心
摘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中,“信息自由”和“私权保护”的博弈既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的基本矛盾,也是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对此,美国与欧盟分别形成了“信息自由”和“私权至上”两种不同的模式。基于国际立法趋势与自身立法传统的综合考量,我国应当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控制权,加强信息利用主体的责任,制定一部规制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综合性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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