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部省下发的变更调查文件及实施方案
(二)制定初步方案,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在此基础上,下发开展工作的文件 (三)进行调查资料的准备 1、仪器准备
准备调查所需的测量设备、仪器,以及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主要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2、相关资料准备
(1)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
(2)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等方面的数据、资料等;
(3)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提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相关数据、图件资料; (4)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 (5)地籍部门准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等外业记录有关表格,并收集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资料。
二、接收省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
(一)在第一时间接收国家下发的监测成果,通知技术协作单位加班加点完成监测信息预处理 (二)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根据接收到的国家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整理复垦开发等相关资料,补充和标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制作乡镇或标准分幅土地变更调查底图。
三、进行外业实地调查核实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各基层所到实地查清年度土地利用地类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更图斑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上,并按要求将变更相关属性如实填写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中。变更图斑面积在数据库中量算。
(一)查清耕地变化情况
1、查清因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方式新增耕地的情况; 2、查清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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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清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的耕地变为其他地类的情况; 4、查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耕地灾毁情况。 (二)查清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1、查清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
2、查清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分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尚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三种类型),并开展建设用地细化分类的调查;
3、开展新增建设用地的细化调查,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以及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细化类型统计表。
(三)查清基本农田情况
在地类变更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利用图斑层与基本农田图斑层空间叠加,统计汇总年度内基本农田各地类面积位置等情况。
(四)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的填表具体说明,对实地核实的每一个变化图斑详实填写变更记录表。
四、对外业调查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对监测图斑的实地调查情况,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照每种土地类型的含义和具体标准,按照合法、违法等不同类型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每个图斑如何进行变更,确定是变更为建设用地还是变更为农用地或不进行变更。采取一切手段确保违法占地比例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不被问责。
五、变更信息入库,生成上报数据
根据局研究确定的各个图斑变更处理意见,由专业技术协作单位进行数据的信息入库,生成本年度的土地利用变更情况上报数据,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
六、迎接省部核查
对上报的变更数据,省厅和国土资源部将进行两次核查,根据省级核查反馈信息,对提出的疑问图斑再次进行核实修改和完善,完善数据库重新上报。
七、编写调查报告、资料整理归档
变更数据经国家正式确认后,编写调查报告、进行数据汇总分析,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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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统计
一、概念、涵义和内容
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据、图表及其他手段,对土地的各种数量关系的现状及其变化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调查、搜集、记载、整理和分析的过程。
土地统计包括三方面的涵义,即土地统计工作、土地统计资料和土地统计科学。土地统计不仅是以数据反映土地的分类、面积、权属、分布及质量、等级状况,而且还指以土地统计设计、土地统计调查、土地统计整理和土地统计分析及预测为内容的土地统计工作过程。
土地统计的内容包括:土地的类型、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等。
二、程序
土地统计程序:对于任一内容的统计,完整的统计过程一般由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及统计分析和预测等阶段组成。
三、类型
我国现行的土地统计制度,按土地统计的目的、内容和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初始土地统计和日常土地统计两类。在初始与日常土地统计中,又可分为基层和国家土地统计两个层次。
四、我国现行土地统计报表的基本内容
(一)基层土地统计报表
基层土地统计报表是以地块(或地类图斑)为单位进行填报的,它们为完成国家《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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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变更表》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基层土地统计报表有: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本村集体土地面积汇总表,外单位土地面积汇总表、村(单位)土地面积汇总表、 (国有、集体)土地面积汇总表,土地统计台账、土地统计簿(一、二、三)、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二)国家土地统计报表
国家土地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有: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国土年综l表)。国土年综l表是土地统计报表的主表,是初始土地统计和日常土地统计的专用表。该表由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与统计部门共同审查核定主要数字后,逐级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一、概念、依据和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及原则: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流程
申请 → 受理 → 调查 → 调解 → 处理 (一)申请
1、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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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按照受理权限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2、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3、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1)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等内容;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受理
1、收到申请后,地籍科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报领导后组织法规、信访、执法监察大队等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专题研究;
2、经研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受理建议书报局领导审批。领导同意受理后,为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经研究认为不应受理的,报局领导审批后,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1、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3、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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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1、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局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3、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抄报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五)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工作人员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在局领导同意处理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处理意见请示文件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采取一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1、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3)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4)拟定的处理结论。
2、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县政府审批的同时,抄报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3、当事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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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姓名 (名称) 宁阳县* *镇* * 村民委员会 地址 宁阳县* * 申请人法定 代表人 委托 李 * * 职务 及电话 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请求事项 代理人 姓名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宁阳县 * *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 地址 宁阳县* *社区 李 * * 职务 及电话 社区居委会主任、 请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 *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85亩土地权属。 7 / 30
申请人于1965年7月由书记李* *、队长李 * *、郑* *为了上交国粮困难,将该村85亩土地口头商定暂交于* * 村耕种,并替交公粮。1981年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收回土地,引起两村群众多次打架。1983年10月虽经镇政府出面调解,但因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仍坚持收回85亩土地。被申请人以自动让出为由不予归还,还将大部分土地非法转让成建设用地。尔后,申请人于1983年10月至今以多种方式向上级政府及法律部门数百次反映要求确定土地权属,收回土地未果。* * * * * * 交件人 收件人 宁阳县* *镇* * *村民地址及 申请人 * *镇* * *村271400 委员会 邮编 李 * * 王* * 电话 电话 13561****** * * * * 事实及理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附证据材料:申请一份(原件),证人证言*份(复印件)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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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申请文件名称 * * * * *(原件) 证人证言 * 份(复印件) 页数 2 11 备注
时间:20 * * 年* 月 * 日 地点: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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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申请人 被申请人 * * * 与* * * 土地所有权争议 宁阳县* *镇 * * *村民委员会 宁阳县* *镇 * * * 居民委员会 承办意见:根据宁阳县* *镇* * *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证人证言,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建议予以受理。 承办人(签字):* * * * 年 * 月 * 日 核准意见: 同意受理 负责人(局长签字):* * * * 年 * 月 * 日 10 / 30
附:证据材料申请一份(原件),证人证言7份(复印件)。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宁政字[20 ]* 号
(申请人):
一案,经审查,因 ,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现退回有关材料 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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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人民政府章) 20 * * 年 * 月 * 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宁国土籍字(20 )* 号
宁阳县* *镇* * *村民委员会:
你村提出请求确定和宁阳县* *镇* * *居民委员会争议的85亩土地所有权一案,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已受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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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国土资源局章)
20 * * 年 * 月 * 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因与 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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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0 * * 年 * 月 * 日
询 问 笔 录 (首页) 共 页
时间: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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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人姓名: ;年龄: ;单位: ; 职务: ;住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 询问内容: 注;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被询问人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
协助调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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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土地权属争议一案有关情况,我局将于 (时间)进行调查取证,请为查清
予以协助。
特此通知。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章)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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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调查处理通知书
一案,因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查处理期限延长 日,特此通知。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章)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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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
宁国土籍字( 20 * * )* *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因 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权 属争议主要事实是: ;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8 / 30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承办人:(签字)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章) * 年 * 月 * 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
宁政土字( * * )* 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争议事由: 19 / 30
;
申请人陈述: ;
被申请人陈述: 经查: 根据 的规定,现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宁阳县人民政府章)
* 年 * 月 * 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名称 20 / 30
文 号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 受送达 人签名 见证人 及单位 送达方式 代收人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 与受送达人关系 见证人 签名 备注:
城乡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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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籍信息系统的概念、目的意义
(一)概念
地籍信息系统是一个在计算机和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以宗地为核心的实体,实现地籍信息的输入、储存、检索、处理、综合分析、辅助决策以及成果输出的信息系统。
(二)目的意义
1、管理地籍信息的需要。用管理信息系统代替手工工作,完成图形数据、属性数据的修改、变更登记、日常统计,显示出高效率、高质量和高效益等优越性;
2、提高决策水平,加快决策速度; 3、实现快速动态监测; 4、地籍信息社会化的需求。
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
(一)数据采集功能
数据包括几何数据、属性数据和管理数据;采集方式有手扶跟踪数字化、图纸扫描数字化、测量仪器及外部数据文件接口和键盘输入矢量数据。
(二)图形处理功能 (三)制图功能 (四)属性数据的管理 (五)空间查询功能 (六)空间分析功能
叠置分析、缓冲分析、空间几何分析、地学分析。
三、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类型
目前我县建立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是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
(一)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应用于我县的城镇地籍管理,为全县城镇的土地权属管理、确权登记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系统
农村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应用于我县的建设用地上报审批、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卫片执法检查等日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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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档案管理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
一、地籍档案管理
地籍档案管理,是以地籍档案为对象所进行的收集、整理归档、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与其他档案管理一样,地籍档案管理围绕土地信息这一中心开展,以积累信息为管理活动的起点,以提供信息服务、利用为目的,促进信息传播及信息价值的实现。
(一)概念
地籍档案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地籍管理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价值的地籍簿、册、图件、声像、电子等资料。地籍档案和地籍资料是有严格区别的。地籍资料是地籍档案的前身、来源,地籍档案则是地籍资料的归宿。
(二)地籍档案的作用
1、地籍档案为生产和建设服务提供依据; 2、地籍档案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 3、地籍档案是国土教育、宣传的素材; 4、地籍档案是研究土地管理的可靠资料; 5、地籍档案是土地信息储存的一种手段。 (三)地籍档案管理的要求
维护地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实现地籍档案的存在价值,充分发挥地籍档案的作用是地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地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是发挥地籍档案作用的前提。
(四)地籍档案收集
地籍档案收集是指对那些分散在各部门、机关、单位与个人手上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地籍管理文件资料,按一定制度和要求进行采集、接收和归档。档案的收集是地籍档案管理的起点,是地籍档案管理的首要环节。地籍档案的收集,要采取接收、征集和修改、补充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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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籍档案的收集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性规定:
1、凡是土地管理机关地籍管理活动中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均应归档;
2、凡是地籍管理业务活动中处理和使用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图件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归档;
3、在地籍管理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凡对今后有参考价值的都要整理归档;凡对工作考查、经验总结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或对整个研究过程关系密切的,都必须归档;
4、在地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只要对今后有参考价值的都要整理归档; 5、对于其他部门或单位送来的地籍资料,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归档;
6、归档时间要依据文件资料形成过程的特点作出规定。归档时间可以分为随时归档和定期归档两种。一般规定,土地调查、土地登记、案件处理、土地定级估价等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五)地籍档案的整理
地籍档案整理就是把处于零乱状态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档案,进行基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之系统化、条理化的工作。整理工作,一般经过两个过程:归档前的整理工作和归档后的整理工作。
(六)地籍档案的分类
全宗内地籍档案的类别划分,一般可先按立卷单位划分,再按内容、地区、形式和时间进行细分。基层地籍档案也可以先按内容划分,然后再按宗地和时间进行续分。立卷一般包括组卷、卷内文件资料的编目、装订等。
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
主要是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做好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一)土地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资料是指:1、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2、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第1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查询。
(二)对土地登记资料中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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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四)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1、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2、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3、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七)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八)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
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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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十一)查询人违反《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合公检法做好查询、查封
主要是配合公检法部门,提供需要查询的土地登记情况。配合法院,协助做好查封、冻结等工作。
一、办理规定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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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三)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四)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五)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六)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七)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八)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二、法院查封登记办理流程
(一)查看法院工作人员的介绍信及个人证件;
(二)查看法院查封的土地登记情况,告知法院工作人员; (三)法院工作人员提供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四)在法院公文送达回证收件人处签字并加盖局印章; (五)将法院查封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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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科配合建设用地上报审批主要工作流程
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按耕保科通知参与会审→图件表格盖章上报
一、流程
(一)准备报件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负责收集提供拟征(占)地所在行政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因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已经发放到村的)在村里,不便于提供,因此,在近几年的建设用地报批中,我们都是利用数据库输出各村的地籍图和各地类面积数据,然后直接打印一份集体土地所有证(该证只作报件上报使用),并复印提供耕保科;
2、负责在村地籍图上标注相应的征(占)地位置。 (二)参与会审
1、负责参与会审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和实地地类,共同会审如何进行上报;
2、负责审核勘测定界图地类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权属、地类等信息是否一致。审核图件是否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制作。不一致和不正确的查明原因,共同会审确定如何修改完善;
3、经会审合格正式图件输出后,在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等加盖宁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二、会审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一)建设用地涉及的主要材料
1、拟征(占)地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改制企业和收回土地要上报土地证书复印件; 2、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3、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城镇地籍调查图。 (二)遵循确认土地权属和勘测定界先行原则
建设用地报件应在确认被征(占)土地的权属和勘测定界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土地的权属状况和勘测定界结果填报各种表格。
(三)地类确定
地类划分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为依据。 (四)土地权属方面的审核
1、县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审核无误后,在“土地征用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写明“土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无争议”。在填报的“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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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宁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建设用地被征(占)地土地权属单位名称必须以民政部门命名的行政村为准,不得以自然村、简称、俗称等代替。
(五)土地勘测定界的要求
1、土地勘测定界图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规定的程序和规范执行;
2、土地勘测定界坐标系统全部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3、勘测定界的要素要齐全。凡涉及到土地权属界线、出让界、划拨界、代征道路界必须全部设置界址点,测出坐标,并据此编制成果表。各土地分类界线要实测上图,并计算土地分类面积。坐标值保留3位小数,边长保留2位小数,面积保留到平方米(整数)。按批次上报的连片征(占)用地,要统一进行联测,不再分项目成图。测量的主要要素:土地界址,各级行政边界,土地利用类别界线,地下埋藏管线,地上建、构筑物,其他独立地物;
4、征(占)用的土地范围涉及2个以上权属单位的,各方指界人现场确认的土地权属界线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界线明显不一致的,除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更改相应的权属界线外,为避免纠纷,应在勘测定界图上加盖各权属单位的公章,加以确认;
5、土地勘测定界工作须由取得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土地勘测定界成果须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并在勘测定界图上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6、上报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与勘测定界图的要求。属于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报件,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同时上报;属于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报件,只报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面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征用、划拨使用)、界址点坐标成果。为便于审核,有条件的界址点成果可以制作成电子表格一并上报。但在图件上必须注明所使用的坐标系统、征(占)用、出让、划拨及代征范围和面积,土地分类面积等。代征地应以红间断线(- - -)表示;
7、勘测定界图图上主要要素。土地界址,各级行政界线(行政界与界址线重合时,行政界可跳跃表示),地类界线,必要的地形地物,有关的文字注记。图式要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规程中没有的可按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制图规范》执行,图框必须按规程要求执行;
8、为了便于图件利用和对照,除测绘拟征(占)地界线范围内的要素外,还应实测土地界线外15-20米的地形地物;
9、土地勘测定界图的尺寸统一采用A4、A3规格,图形确实太大不能打开的采用相应的尺寸并统一折叠成A4大小。比例尺采用1:500、1:1000和1:2000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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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图上的界址点由西向东顺序编号,加填界址点坐标值表、权属地类面积表,加盖勘测定界单位公章、四邻确界公章;
11、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标准分幅彩图,能够清晰显示最新现状地类,红线标注征地位置并标注地块号和面积,加盖国土部门公章;
12、勘测定界图上外围界址点只编顺序点号,不加村界字母C,对村界和地类界,要延伸到征地范围线外30米,图纸内部的村界点号前加C,地类线点号前加D。同时,要保证面积统计、边长注记一定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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