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要;强化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更好地进行因材施教;鼓励学生开拓知识面,形成合理的智能结构;激励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各学科优势促进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与国际教育接轨,实现教育资源共享。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有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当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修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条 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向所属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条 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每学期开学,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数为16周,第一学期15周,第八学期12周),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课程、重修课程等。学生要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十二时以前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到校者,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学院教务处办理报到手续。每学年开学注册时须交纳当年学费,公寓费等费用,无故不交者,不予注册,注册手续由学院教务处负责办理。未注册者学校不承认其学籍,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和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只要考试通过就能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1. 学业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 实践环节学分:实验、体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 2. 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A(优)、B(良)、C(中)、D(及)、F(不及)评定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所申请修读的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旷课时数三分之一者,缺考者,试卷无姓名者均予以零分,成绩以\"F\"记。 第九条 课程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学院,系部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条 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1. 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成绩 分数 绩点 A+ 99 95 4.5 A。 94 90 4.0 A- B+ B。 B- C+ C。 C- D+ D。 D- F I P N 89 84 79 77 74 72 69 67 64 62 59 未合不定 格 合格 0 0 0 85 80 78 3.5 3.0 2.8 75 73 70 2.5 2.3 2.0 68 65 63 1.8 1.5 1.3 60 1.0 0 成绩考核绩点D-以上的课程,方可取得学分,需待定课程成绩暂定\"I\"记载,\"P\"表示合格,\"N\"表示不合格。
2.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质量的重要 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之和。
例:某学生在某学期选修五门课程,每门课程学分为4学分, 其成绩分别为: A+,A-,B-, D+, F 其绩点分别为:4.5,3.5,2.5, 1.5 , 0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4.5×4)+(3.5×4)+(2.5×4)+(1.5×4)+(0×4)=18+14+10+6+0=48
则该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取的平均绩点为: 18+14+10+6+0 48
—————————— = ----- = 2.4 4+4+4+4+4 20 即该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为 2.4。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3.0(含3.0) 以上者,并在考核成绩中无\"F\"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审
核,由学院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跟同专业下一年级重修重考。
第十二条 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者予以成绩警告。受二次(含二次)以上成绩警告的学生在新学期只准修读规定的学分,其中必须先修读前学期的课程。
第十三条 记载办法
1.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门数,一般为五门左右(不含大学体育课)。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评分;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
3.考试的一般方法为笔试。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理论部分外,还应考实验操作。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期末结业考试的内容覆盖所学全部(全学期)内容。
4.考查的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基本技能的目的。 5.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单学期为考查,双学期为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重修重考。
6.大学外语课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非外语专业本(专)科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省)大学外语标准化考试。 (2)第一学年的大学外语课程,分本专科进行期末校内统一命题考试。 (3)从第四学期开始,大学外语课程不组织期末考试,以标准化考试的成绩作为学生学籍档案成绩。
7.凡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卷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以\"F\"记载。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并不能正常重修重考。毕业前经本人申请,分管教学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8.学生无论什么原因只要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以\"F\"记载并注明\"缺考\"字样,经
本人申请,分管教学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给予正常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四条 重修考试组织管理办法。
(1)正常进行的重修课程在一年内必须重修重考,并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重考费。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系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不再补办。 (2)同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人数达20人以上(含20人)者,由学院教务处和有关教学单位利用节假日和晚自习时间统一组织课程教学,课时按该课程计划学时1/3折算开出,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从该生本门课程总评成绩中按规定扣分,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课的考核。
(3)同一门课程不合格人数不足20人的学生以自修为主,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学习,并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考核。 (4) 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5)学生不及格课程因下一年本系各年级都没有开设相应课程无法重修重考,则由教务处和有关教学系部另行安排重修相应课程,并组织重考。 第十五条 考勤与考试纪律。
(1)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活动等要实行考勤。 ①上课时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②上课以外(实习、劳动、政治活动等)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③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作弊者的处理与处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凡考试作弊者,当场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并给予离校察看一年,并保留学籍一年处分,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年之后,由本人申
请,经系主任签审,学院教务处同意,报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籍编入同专业下年级。
②毕业班学生在第八学期考试中舞弊者,当场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以\"F\"记载,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若认错态度确实很好,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审,学院教务处同意,报校教务处批准,一年内可参加重考。
③凡第二次考试舞弊者或请人代考及替人考试舞弊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必须每学期按教学计划修读规定学分,一般每学期最低学分规定为20学分。
(1)学生每学期所修读课程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条件必须本人填写修读课程选课卡,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选修课手续。
(2)学生应按所学专业和所在年级教学计划修完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条件和兴趣修读部分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
(3)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公共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
(4)学生申请修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若要修改已选课程,应经指导教师的同意,在开设两周内办理改选手续。不及时办理选课手续又修读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任课教师有权制止其听课。
(5)学生成绩优秀者在修满本学期规定学分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院教务处批准可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取得学分,并记入成绩,若考试成绩不及格,不记入成绩,以后重修。 第十七条 课程免修免考及承认学分的条件:
(1)重修课与专业课冲突,可申请免修,但必须参加考试。
(2)学生对其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自己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
要求,可申请免修,免修者务必在开课学期的前四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的同意,主管教学主任同意后方可免修,考试前三周内办理考试手续,期末考试成绩绩点达到2.5(含2.5)以上者,给予学分。
(3)三学期结束前英语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免考大学英语考试,日语通过日本国际能力2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免考大学日语考试。 (4)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劳动课、军训课等受自身身体条件限制的课程,必须提前由本人申请,经诊断并由学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向所在系申请免修免考。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但须以其他选修课学分补充所差学分。
(5)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实验课、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免修。
(6)学生公派到国内外有校级关系的高校修读课程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继续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对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所在系、院申请,由学院教务处审核、再由校教务处报省教育厅批准。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出(入)系主任同意,学院教务处审核,校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2)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高校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的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的地区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转专业,转学。 (1)以定向生(委托生)的身份入学的学生;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要求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4)要求由专科生转入本科生; (5)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6)要求由师范专业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不宜学师范者除外); (7)由一般专业转入特殊专业者;
(8)高校录取时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9)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2)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修养。病休一年内在指定医院治疗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除外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连续病休超过一年时其第二年医疗费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1年(参军学生学籍可保留二年)。保留学籍期间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者,必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以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连续受成绩警告三次者;整个学期四门以上旷考者;
2、累计受成绩警告五次者;
3、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者; 7、以外伤残不能在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七条 受三次成绩警告者或整个学期四门以上旷考者,给予一次退学跟班试读机会,退学跟班试读的申请是自愿原则,应交纳退学跟班试读费。退学跟班试读期间又受成绩警告者,按退学降级试读处理,并限制该生选修降级班级及再下一年级不及格的课程。退学降级试读者,按降级班级标准交纳学费,并承认该生已获得的学分。退学试读期间无成绩警告者,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可恢
复学籍。降级退学试读期间又受成绩警告者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原因退学者,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退学学生,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由校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以外致残)者,由家长或
抚养人负责领回。
(3)无论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至少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八章 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要对学生德智体三方面全面考核和鉴定,学生毕业时若具备以下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修满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总学分,并达到了规定的毕业总学分; 2.已修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1.5(含1.5)以上者; 3.每门课程无\"F\"者;
4.外语水平达到了规定的级别者; 5.计算机等级达到了规定的级别者; 6.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合格者;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要达到的外语级别和计算机级别具体规定如下: 外语: 1、
本科生应参加国家相应语种的四级统考。统考分为60分(含60分)
以上者准予毕业。
2、专科生、体育本科生、部分专业日改英的学生应参加省大学实用英语考试,考分为60分(含60分)以上者准予毕业。专科和体育本科的日语考生应参加国家日语四级统考。统考分为50分(含50分)以上者准予毕业。
3、运动训练、艺术、高职等专业学生和学校运动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统考,考分为60分(含60分)以上者准予毕业。
4、
英语、日语、俄语等专业本科学生应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考分
为60分(含60分)以上者准予毕业。起点英语、起点日语、俄语专科学生应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考分为50分(含50分)以上者准予毕业。
计算机: 1、
应参加的等级考试种类
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是指“全国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既以往所称省级等级考试)。 2、 应参加的考试级别
文科生应参加并通过一级或一级以上考试;理科(除计算机专业)生应参加并通过二级或二级以上考试。
第三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同时可授予学士学位,但留校查看(含留校查看)以上处分者和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第四学期初,前三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含3.0)以上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并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学习期满,若达不到所规定的总学分时,可发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原所属学院申请回校参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单独开放的实验课除外),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者,逾期不在办理。
(2)学生毕业时经审核政治思想品德未达到规定标准;在学习期间受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毕业前夕仍无悔改表现者,可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三十五条 本学籍管理条例自2001级开始使用。今后本条例的条款如有与上级有关新的规定相矛盾时,应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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