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行为应对措施与责任追究的规定
今年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公司生存环境与持续发展面临巨大压力。为杜绝各类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各级人员(尤其管理人员)的环保责任意识和守法观念,建立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环境安全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应对措施与责任落实规定。
一、环保违法行为
1、擅自停用、闲置或者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
2、环保设施故障运行或检修,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3、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
4、在新、改、扩建项目或生产作业过程中擅自排放污染物,造成防治污染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5、责令停止排放物染污,拒不执行的;
6、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的;
7、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
8、擅自在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展生产作业活动的;
9、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及时组织抢险处置或者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
10、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固体废弃物(盐泥、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电石泥渣、电石落丸灰、硫酸钙滤饼、建筑垃圾等)1吨以上的;
11、擅自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高沸物、废触媒、含汞污泥、含汞废水、废机油、稀硫酸、危化品包装物等)的;
1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应对措施
1、各生产单位高度重视环保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必须将环保设施同生产装置、设备纳入同步管理,必须做到“同运行、同维护、同计划、同检修”,确保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完好备用,从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2、加强环保设施维护保养,制定各类环保设施的“大修、中修、小修”计划,严格落实执行对环保设施的计划性检修工作,杜绝临时性、紧急性停运环保设施检修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发生。
3、做好各类环保设施备品备件贮备工作,并充分利用生产系统停车检修时间,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计划性检修。
4、加强装置、班组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检与交接班管理,及时查漏消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各单位检修环保设施时,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及时联系环保部门进行环保设施检修审批,得到批复后,方可进行检修。
6、各类污染物(水、气、声、渣)必须依法依规处置,达标排放,坚决杜绝乱排、乱堆、乱放。
三、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1.环保设施计划检修不到位,发生一次故障检修,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100元。
2.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停运环保设施,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300元;造成污染事故或行政部门处罚,责任单位承担罚款的30%,单位负责人承担罚款的5%。
3.未将环保设施同生产装置、设备同步管理,没有制定环保设施的检修计划,造成故障检修,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
4.凡发生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属各生产单位管理、计划、检修、设施维护不到位造成,承担全部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属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导致的责任与处罚,相关部室与各厂承担同等责任处罚。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达元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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