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
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者即压覆矿产资源。但是建设项目用地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
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压覆的矿产资源包括重要矿产资源和非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
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
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及34个矿种之外的矿产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
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
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和2000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7月24日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128号文),规定“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水库、电站、输电线路和大型
建筑群等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都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一、压覆范围及评估范围的确定 (一)、压覆范围
坑采矿山,在征地范围加围护带的基础上,采用移动角外推至矿层投影的平面范围。
露采矿山,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边坡、组构、安全爆破距离(300m)、直观可视范围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原
则上对矿产的开采有影响的范围纳入压覆范围,没有影响的视为
不压覆。砂石等露采矿山可参考《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1、围护带的宽度:
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表1)而定,一般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规
定的数值(表1)选用,即Ⅰ、Ⅱ、Ⅲ、Ⅳ级分别为20m、15m、10m及5m。当建筑物和构筑物受护面积较小时,应酌情加大其保护煤柱尺寸(建议加大至30m)。河堤、库坝、水电站、溢洪隧道等大型水工建筑物,其受护面积的围护带宽度为15-20m。
表1矿区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 保护等级 主要建(构)筑物 I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等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
大型厂房,平炉,水泥厂回转窑,大型选煤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或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大、中型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高速公路,机场跑道,高层住宅楼等
Ⅱ
高炉,焦化炉,220KV以上超高压输电线路杆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煤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构)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等火车站,长度大于20m的二层楼房和三层以上多层住宅楼;输水管下线和铸铁瓦斯管道支线:架空索道,电视塔及其转播塔,一级公路等
Ⅲ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等火车站,砖木、砖混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村庄砖瓦民房;高压输电线路杆干塔,钢瓦斯管道等
Ⅳ
农村木结构承重房屋,简易仓库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