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会计准则的制定
荷兰:由官方和民间结合的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
在1971年财务报表法案颁布之前,会计职业界就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提出了具体意见。当时主要由于跨国公司接受国际流行惯例尤其是英美的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较大,所以国内的会计立法的进展十分缓慢。
法国:由政府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会计方案
法国是西方世界中别树一帜地由政府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会计总方案的国家,就法国本国的会计实务体系而言,这应该是它区别于其他西方国家的会计实务体系的最大特色。
德国:在会计工作规范上,会计服从法律要求,德国没有单行的会计准则,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公司法》、《税法》、《商法》中的规定来体现的,即“会计规范法典化” 瑞典:税法和国家的特定经济政策支配公司会计
1.只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可以得到大量的激励和补助;
2.在瑞典,应税收益基本上就是报告收益,因而无需采用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程序确认遵延所得税.
3、瑞典的会计实务主要依据于税法和主要经济政策,如果没有规定则主要依据于其他的会计惯例。
二、会计模式确立的原则
荷兰:会计准则和实务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但财务会计有别于税务会计。
1)会计实务与法律为基础,影响最大的法律为商法;
(2)年度报表法,该法对于财务会计准则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3)年度会计报表法的修改以及出台之后依据欧盟的指令进行了修改;
法国:以税务为导向的会计
法国传统的会计模式是法国重商主义的产物。《拿破仑法典》曾明确规定,会计的原则和方法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法,因此,可称之为“以税务为导向的会计”。阿伦在对世界范围内的会计模式进行分类时,把“服从税制需要”作为法国一西班牙-意大利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
德国:在税务会计上,则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统一,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而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的方法,必须和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相一致 瑞典: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准备会计”——“未税会计” 保持着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北欧会计模式的特征,奉行“极端稳健”的会计政策 。通过“准备会计”和低估资产价值来隐藏公司利润。税法允许公司建立“未税准备”,尤为瑞典会计的特色。
三、 会计管理体制
荷兰:会计职业界和审计要求
(1)荷兰会计职业组织有着很悠久的历史,在1895年荷兰会计师协会成立,而且出版了《 会计师》的协会专刊,1967年生效。 (2)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法国:法国的会计职业界——分离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法定审计师协会。
由于企业资本来源封闭和政府对会计的直接管理,导致法国会计职业界的分离和相对薄弱。在历史上,法国已形成两个会计职业团体——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OECCA)和法定审计师协会(CNCC)。
OECCA其主要工作包括法定审计以外的所有公共会计业务,通过国家会计委员会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并负责发表指导会计实务的技术指南。CNCC的责任大体上与其他国家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责任相类似,但CNCC对于他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嫌疑行为,必须向国家检察官报告。
德国:在会计管理体制上,通过立法程序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联合领导和管理全国会计工作,但会计团体地位相对较低,作用较小
瑞典:瑞典的会计职业界和审计要求
瑞典有关会计惯例通常是特种会计师协会发布的《理解瑞典财务报表入门》的小册子作为依据的,只对会员产生约束力,对审计
会提出一些建议。 四、 会计模式的特色 荷兰:
1、北欧会计模式中最富有与美国会计模式相协调的色彩 2、会计实务体系更注重于理论
20世纪90年代之前 ,大的公司以重置成本计量存货和固定资产。
法国:强调会计报表的社会经济目标
法国的国民经济收支表和国民收人账户的主要数据来源,是企业的会计报表。因此,法国政府在制定会计制度时,主要考虑政府所需要的会计数据,以便于制定经济计划和检查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
德国:按总费用法编制损益表
德国《商法》对损益表有两种规定格式:(1)按总费用法编制的表式;(2)按销售成本法编制的表式。后者是为了在欧盟内的协调而采用的,也是国际通用的格式;前者则是德国和欧洲大陆国家长期以来采用的传统格式。
瑞典:会计实务体系是以宏观统一为基础,以经济学理论为根据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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