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 行故5法 法院职权证据调查制度在 民事亲件中的适用 口 李晓丽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摘 要:法院职权证据调查。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职权视审理必要而收集证据、调查案 件事实的制度。民事诉讼以保护私权和解决民事争议为根本,应当采行辩论主义彰显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 位,限制法院的职权发挥。但是。对于非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家事案件、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案件。应当采行职权探知主义的法理, 由法院依据职权承担收集证据和发现案件真实的职责。此外。对于一般民事案件,在审理必要的情形下, 应当采行修正辩论主义的法理.由法院依据职权发布调查收集证据的命令或者直接采取证据调查的措施以 发现案件真实。 关键词:职权调查:家事案件;证据调查;收集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4一DJD9一D8 收稿日期:2015一D2-2 作者简介:李晓丽(J98卜一),女,辽宁本溪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事 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支持地方高校之东北财经大学校内项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民事证据制度在大连的 适用”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155。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在证据收集与调查 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 过程中的权限范围.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与实务界 此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 争议的焦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明确规 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 定了法院职权证据调查的情形,即“人民法院认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 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予以调查收集。依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 据该条款.法院的此项职权具有自由裁量权属 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 性.即“审理案件需要”乃承办法官在事实认定过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 程中的主观性判断.因此便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 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 法院职权运用缺位与失范的状态.法官无法准确 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根据 地发现案件真实.依据证明责任作出民事裁判的 此条款.法院职权证据调查的案件范围被限定在 情形频繁发生.违背了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纠纷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解决的立法初衷。2015年2月4 El起施行的《最高 公益诉讼案件、家事案件以及当事人有恶意串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案件。此条款存在的问 衍酸5法 法荦论坛 题有二:一是限缩了法院职权。对于待证事实所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 涉事项并非关乎以上事项的案件.法官只能在当 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失 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申请和 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案件:不服 法院收集到的证据基础之上获得心证。对于一般 法院指定监护人而提起异议的案件。对于非讼案 财产类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所举证据存 件而言。应当适用非讼法理。采行职权探知主义 在矛盾。或者证明待证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严重不 的原则.由法院承担收集证据和调查案件事实的 足时,法官只能因望尘莫及而无能为力,依据证 职责.不能因当事人一方举证不足而判决其败 明责任下裁判则在所难免。二是该条款第五项规 诉。这是因为,“运用非讼程序所处理的案件,往 定的是程序性事项.与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展开 往涉及了当事人以外的不特定人的利益.与公益 和推进有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属法 秩序密切相关.因而立法中应当限制当事人在程 院诉讼指挥权范畴.应当将其纳入法院职权调查 序过程中的权利.而充分发挥法院代表国家依照 原则的规定之中.而非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内容 职权进行干预把关的作用。为了搞清楚事实的真 所涵盖.因此放至同一条款下作一并规定实属不 相,法院应当积极进行事实调查,不局限于申请 当。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家事案件作明 人的陈述。” 确规定.家事案件由于其性质不同于一般民事案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上述 件。因此其法理基础也有所不同,理应在法院职 案件一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还包括选民资格 权的配置上有所不同;对于非讼案件而言。由于 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存在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争 其本质不同于诉讼案件。应采行非讼法理。因此 议的焦点。因此笔者认为当属诉讼案件。不适用 在法院职权的设置上应多加倾斜.如若不加区分 非讼法理。另外,由于其所涉争议并非关于民事 地统一于诉讼案件的法律规定之下.此立法元异 权益.而是关乎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因此案件 于有违民事诉讼法之基本法理。 性质涉及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也不适用一般民 一、法院职权调查证据制度的法理基础 事诉讼案件的法理。对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处理, 民事诉讼依据案件及事项性质的不同.分别 需要法院发动职权积极地进行证据调查与核实。 依据不同的基本理论以配置各项制度中当事人 在性质上该职权体现了法院承担国家管理职责 的诉权与法院职权。依据案件是否包含有当事人 的方面,因此。应当采行职权探知主义的原则。 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为标准.划分为非讼案件和 (--)诉讼案件的法理基础 诉讼案件。两者分别采行不同的法理基础。 对于诉讼案件而言.因其所涉权益的性质不 (一)非讼案件的法理基础 同。又可以划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者分 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 别采行不同的法理基础。 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 1.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提起是基于对社会 存在.从而使一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 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引发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 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包括:宣 法》第55条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 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 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 孛晓丽一法院职杈证据调查制度在氏事案件中伪适用 行跌5}t 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 调查。基于鉴定结论、法律推定的事实,或者职权 据此条款,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包括环境污染案 调查所获悉的客观实际情况认定待证事实。二是 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以及其他出于保护社会 这类案件“解决是国家实施广义的监护作用.具 公共利益的案件。理论上还包括:处分国有资产 有行政作用的一面”。在这此意义层面下,法院职 的案件、证券欺诈案件、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案件 权应效仿行政权属性.实行积极主动并切实有效 等。此类案件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渐衍生出 的介入。避免过于消极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因 的新型民事案件.因其所涉权益与不特定主体的 此,这类案件应当比照非讼案件,遵循非讼法理, 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对案件真实程度的要求 采行职权探知主义原则。 较高。应当采行职权探知主义的原则,通过法院 财产类案件是指涉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 职权作用的发挥使得公益获得更加充分且必要 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的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 的保护.避免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和个体利益最 占据较大比重.又被称为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依 大化的过程中.因当事人的私益而遭致公共利益 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理。对于此类案件,因其 的侵害。 以保护私权和解决争议为其立法之根本。应当在 2.私益诉讼。私益诉讼的提起是基于对民事 诉讼法律关系中建立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 主体私权利益的保护而引发的案件。民事诉讼案 的构造。因此。依据辩论主义的基本法理配置法 件,一般都是涉及私益诉讼的案件,不同的是,因 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限较为适当.即当事人 为所涉私益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又可划分为家 依据证明责任收集并提出证据.并对其所主张的 事案件和财产类案件.两者分别采行不同的法理 事实予以证明.法院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 基础。 出的证据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法院得出 家事案件是指涉及配偶权、亲权等关乎民事 的认定结论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则负有证明责 主体身份利益的案件。又被称为身份关系案件或 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总之,为实现私 者人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其他 权保护的公平正义采行辩论主义.当事人对案件 家庭关系案件。其中。婚姻关系案件包括:确认婚 事实和证据承担责任.法院职权受到当事人诉权 姻关系无(有)效的案件、离婚案件;其他家庭关 的限制,保持消极、克制的状态,只能在当事人所 系案件.主要涉及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提交的证据申请的范围内才有权实施证据调查。 案件。具体包括确(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解除 除此之外,禁止法院依据职权收集证据,调查案 亲子关系的案件、确(否)认收养关系的案件、解 件事实。也就是说,基于辩论主义,不存在法院职 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抚养权争议的 权证据调查的情形。辩论主义乃大陆法系国家和 案件等。此外,还包括部分涉及法定继承权的继 地区民事诉讼法证据调查制度之立法根本.我国 承案件。对于这类案件,采行职权探知主义原则 民事诉讼法也体现了此项原则。但是,在一般民 较为妥当。理由有二,一是这类案件关涉民事主 事诉讼案件中.辩论主义的采行并不具有绝对性 体的身份利益。确认身份关系的事实。其真实程 和唯一性,即仍然存在两种特殊情形,依据不同 度要求较高.法院应当依据职权委托鉴定或实施 的法理基础。允许法院依职权实施证据调查。 法荦论坛 第一种情形:案件中涉及有可能损害国家利 理基础。对于非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家事案件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所谓国家利益。是指以 以及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 国家为主体的利益形态。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 件。应当采行职权探知主义.该职权具有责任属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一定范围内不确定多 性.如若未尽职责之必要将会构成对该职责的违 数人的共同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内容的不 反。进而成为上诉审程序发回重审、依法改判或 确定性、变动性以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此类 者是引发再审的理由。而针对存在鉴定、勘验、证 案件不同于公益诉讼.是指出于私权保护而提起 据保全的必要性。当事人举证相互矛盾.一方当 的私益诉讼,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因私益与国 事人举证严重不足.以及双方当事人有可能恶意 家利益、公共利益相交织.而难免不触及对这两 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采行修正 种利益的保护,因此,在这一类诉讼中,当事人出 的辩论主义。该职权表现为自由裁量权属性。不 于各自私益的立场参加诉讼行使诉权.而被牵涉 宜赋予其责任规范,法院若未行使,并不构成错 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元诉讼主体参与 案根据。 保护而有可能面临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案 二、法院职权证据调查的具体适用 件中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 根据上文所述.不同案件类型采行不同的法 项。应当比照公益诉讼采行职权探知主义。由法 理基础.因此法院职权的具体适用也表现出不同 院依据职权实施证据收集。调查案件事实。实现 的要求。 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一)职权探知主义法理下法院职权证据调 第二种情形:案件存在法院依据职权实施证 查的具体适用 据调查的审理必要。具体是指,案件存在鉴定、勘 采行职权探知主义法理的案件.包括非讼案 验、证据保全、公文书真伪辨别的必要性。双方当 件、公益诉讼、家事案件以及涉及有可能损害国 事人举证相互矛盾.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严重不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私益案件。对于此类案 足.以及案件有可能涉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件。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由法院承担探寻案件事 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此类案件主要是依据 实的责任,并非意在放弃证明责任制度。实质上, 审理经验总结得出的.随着辩论主义的不断发 首先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证明 展、演变,其第三项原则“禁止法院职权调查”也 责任的分配原则。由当事人实施收集和提交证据 变得不再那么绝对。依据修正辩论主义的观点。 的行为。在非讼案件中。申请人应当按照民事诉 法院是事实认定的主体.理应对案件事实的发现 讼法及其解释的具体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公益 负责,因此,为追求案件的真实发现,避免运用证 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明责任下裁判.应赋予法官事实的调查权.依据 应当收集并提交证明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证据: 审理之必要情形而发动职权收集证据、调查案件 在家事案件中.应当由原告围绕法律关系的形成 事实.而此审理之必要乃法院之自由裁量权。 权进行举证:在涉及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综上所述.法院职权证据调查的权力在民事 公共利益的私益案件中。原告应当针对侵犯其私 案件中的适用。因案件类型不同而采行不同的法 益的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实施举证。对于法院而 李晓丽一法院职杈证据调查制度在氏事案件中舌々适用 行妓5法 言.有权要求当事人在其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内 补充、完善其举证,同时也有权责令当事人收集 并提交对心证有必要的证据。其次,由法官实施 审核证据、调查案件事实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 法院职权的发挥不受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其有权 超越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和申请法院调查收 对鉴定意见的内容有异议。法院有权通过询问鉴 定人的方式予以审查核实。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委 托重新鉴定。对于申请人请求撤销认定公民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法 院依然有权通过询问实施证据调查,必要时有权 委托司法鉴定。基于鉴定意见进而判断是否作出 集的证据范围。实施证据调查。即使是双方当事 人都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也能予以认定,为探寻 事实真相.可以依职权采取一切有益的调查措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如果涉及 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而提起异议的案件。 应当依照非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应依职权调查 指定监护人提起异议的理由以及其他监护人的 施.如通过询问听取有可能对其说明事实真相的 任何人的意见.以及听取利益有可能受到裁判决 定影响的人的意见;通过委托鉴定,获得有关事 项的确认;通过向有关机关调查。核实公文书的 资格.具体措施表现为询问以及对相关公文的真 伪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 真伪等。对于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案件和认定 ’ 财产元主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据职权发布寻人或 者财产认领的公告.进而获得推定的事实认定结 论。公告期间,与被确认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法 院都有权采取措施调查核实.询问线索的提供者 的案件。当事人首先应当依法向法院提交材料, 法院应当依据职权进行审核。具体的措施表现为 通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到场实施询问.根据 审理的需要.还可以依据职权采取直接调查措 施。向调解组织或者房产部门、土地部门了解并 核实有关情况。 或者有关情况的知悉者.对于相关文书应当依职 权核实其真伪。对于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 民重新出现.以及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 对于环境污染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 定.由作为原告的环保机构或者法律授权的环保 组织.就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予以 证明,由被告(排污者)就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的情况.法院应当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身份进行 核实,进而判决是否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失踪 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情况.应当依照 非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对代管人 间没有因果关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在这一过程 中,法官的职权表现在依据原告的举证。推定因 果关系盖然性的存在.进而判断原告是否完成其 举证责任。因果关系盖然性的判断标准是,一般 人以通常的知识经验观察即可知道二者之间是 申请变更的理由以及其他代管人的身份信息.具 体措施表现为询问以及对相关公文的真伪进行 调查核实 对于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据职权实施证 否有因果关系。具体表现为:法院通过询问、勘验 等措施.确认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 进而分清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 据调查。具体表现为,对被申请人进行询问,必要 的情况下依据职权委托进行司法医疗鉴定.并结 合鉴定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法官或者申请人 同时,还应当询问有关机构和组织。了解损害事 实与环境污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性.当 行酸5法 法擎论坛 确定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时.才可以 推定因果关系 诉人(原审被告)盂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将婚生子 孟某煜的抚养权判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婚生子孟某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依据侵权责任 法的规定,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对产品质 煜现年4周岁,考虑到年龄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其与母亲共同生活为宜。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双 方的收入情况及本地区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 以每月400元为宜。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孟某某不 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子孟某 量存在缺陷、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以及因 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法院职权的具体表现:通 过询问消费者。确认缺陷产品确实存在以及该缺 陷产品曾经被使用或者消费:通过责令被告提交 产品质量文件、在质量检验机关获得质检报告、 询问相关专家等方式确认产品缺陷的存在。对于 因果关系,同环境污染案件相似,由法院依据职 权采取推定的方式予以实现。 对于家事案件.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提 煜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不承担抚养费。上诉 理由为:婚生子孟某煜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由 爷爷奶奶照顾送幼儿园.幼儿园也在居住的小区 内:婚生子孟某煜的爷爷奶奶有能力并且也愿意 抚养.且已经书面同意如上诉人抚养孩子的情况 下。愿将孟某煜所住的楼房赠送给他;上诉人也 承诺婚生子由男方抚养.男方不要求女方承担抚 养费:现在孩子户口已经迁到农村,农村的生活、 出主张事实,例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父亲或者母亲.哪一方更加适合作为孩子监护人 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婚姻关系存在瑕疵的事实和 证据。其次。法院需在当事人提出的事项范围内, 依据职权对相应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进而判 断构成该形成权的法律要件事实是否得以满足。 例如.法院根据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的 教育条件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上诉人刘某某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本案 中.二审法院依据职权主动实施调查确认与孩子 司法鉴定意见书来判断作为被申请人的未成年 人与被告是否具有父子(女)的亲子关系,进而判 抚养关系有关的案件事项。查明“婚生子孟某煜 现生活在农村,这与其原有生活、学习条件相比 明显发生了改变.现有的各方面条件远低于原来 断被告是否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法院在确认婚姻 法律关系要件事实是否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如果 当事人提出的事项无法使得法院获得心证时。法 院还应当进一步发动职权.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 的城市生活。且其母被上诉人又远离身边,只能 由外祖父母照看.实际上已脱离抚养权人的监 管,被上诉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加之被上 诉人的工资水平不高,除交房租还要抚养孩子, 经济方面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孟某煜的外祖父 母生活在农村.也不具备到城市来协助被上诉人 照顾孩子的条件。而婚生子孟某煜由上诉人抚 相关的档案、文件或者通过询问相关人的方式了 解实际情况。此外,对于涉及有可能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私益案件,其中涉及有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事项,法院职权的 具体表现类似于公益诉讼。下文将针对家事案件 和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进行举例说明。 例1。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终 养。其生活、学习各方面条件要明显优于由被上 诉人抚养.更有利其成长。”于是,在针对上诉人 与被上诉人各自现有的条件下。遵守“有利于子 字第77号盂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中。上 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结 牵晓丽一法院职杈证据调查制度在氏事案件中钟适用 行政5法 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解决该抚养 权纠纷.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承担婚生子孟某煜的 抚养权。 例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 观判断具有其他审理必要的私益案件。依据审判 经验的判断,包括有存在鉴定、勘验、证据保全、 公文书真伪辨别必要性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举证 相互矛盾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严重不足的 案件.以及可能涉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 民二终字第197号孙某某与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孙某某 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虽说并不禁 与被上诉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因房屋拆迁补 止法院职权调查证据,但是,该职权的发挥是建 偿合同发生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瓦房店市规 立在对辩论主义的修正和补充意义上的,如职权 划和国土资源局与上诉人孙某某。就上诉人孙某 探知主义一般由法院承担发现案件真实的责任。 某被征地范围内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 则显得过于越界。因此。法院职权在此类案件的 签订辽宁红沿河核电厂征地补偿协议书。其中第 适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不能突破辩论主义的 一条约定,补偿所涉房屋形式为捣制房,建筑面 作用范围。即限定于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之内, 积138.51平米,补偿标准750元/平米,应得补偿款 对当事人未主张的必要证据.法院无权实施职权 为103 882.50元。而上诉人瓦房店市规划和国土 证据调查;另一方面,还应当顾及到“武器平等” 资源局于2oo4年8月25日给付上诉人孙某某房屋 与“发现真实”之间的平衡.为避免职权滥用而侵 补偿款的50%,111151941.25元,尚欠房屋补偿款的 犯当事人的诉权.在主要事实和必要证据的层面 50%,11151941.25元。本案涉及为公共利益的土地 上。应当为职权行使设置程序性要件,即以法院 补偿制度。在诉讼中。法院依据职权查明协议签 的举证释明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出 署房屋的形式有错误,经瓦房店市核电办、建设 的证据无法使得法院获得内心确信.法院应当通 局、拆迁办、村镇办、监察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 过释明权的行使促使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 关部门于2004年8月13日对5户房屋进行重新确 据.只有在当事人用尽其证明手段而无果的情形 认.结果发现本案上诉人孙某被征地范围内房屋 下。才有法院发动职权实施证据调查的必要性, 的形式是土平房而不是捣制房.而土平房的补偿 即确保法官只有在通过其它方法或者其它证据 标准为450元/平米.应得补偿款金额为62329.50 再也无法对该事项形成心证的情况下.才可发动 元。因此,尽管协议规定为捣制房,因与实际不符 该职权.否则将会构成权力的滥用。 而无效.应当按照法院职权调查确认的结果予以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对于此类案件,实践部 认定.确认瓦房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辽宁红 门的法官在职权运用方面较为慎重.更多的表现 沿河核电厂厂区村民补偿决算表中上诉人孙某 出限缩的状态。虽说在审理必要的情况下,通过 某的拆迁补偿金额为62329.50元.已给付 行使释明权来完善当事人的举证。但是在举证释 51941.25元,尚欠拆迁补偿款10388.25元。 明遭致当事人拒绝之后.法院并不会实施职权证 (二)修正辩论主义法理下法院职权证据调 据调查。例如,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 查的具体适用 审法官向本案原告释明.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损 采行修正辩论主义法理的案件.是指法官主 害赔偿额.而本案原告囿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经济 行酞5 ft 法擎论坛 拮据,对于司法鉴定的申请迟迟不予提交,而本 的心证。但是,基于审判经验,该案似乎并不那么 案主审法官认为。在当事人不提交申请的情况 下,法院无权依据职权委托鉴定.只能依据证明 简单,和气的兄妹俩为一桩房产请求确权.而作 为原告的哥哥也并不存在希望获取该房产的迫 切理由,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该案有可能会涉 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权益.针对这种诉讼诈害案 件,法院应当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依据职权对 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本案被告的资产和负债状 责任的分配原则.以原告举证不能而判原告败 诉。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正是法院职权发挥 作用的空间范围.在当事人无法或无力提出司法 鉴定申请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职权委托司法 鉴定,以完成案件中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对于 真实的发现应当属于法院职权的功能范围。再比 况,进而判断其是否有通过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 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这类案件而言,法院职权实 如,在一起确认所有权归属的案件中。原被告双 方为亲兄妹.原告哥哥状告被告妹妹占有其房 屋,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返还。 施证据调查实属必要。 【参考文献】 [1]陈爱武.人事诉讼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18. [2 3(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公 司.1997.19. 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所举证据.法院可以认 定。购买该房屋的费用为原告所出。被告仅经原 告授权委托而实施房屋购买行为并予以占有使 用;另外在购买房屋时,原告的海外身份限制其 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所有权登记在被告 [3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713. [4]姜世明.民事证据法实例研习及判决评析(二)[M].新学林出 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71. 名下.因此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协助其变更登 记。表面上看,这是一起简单的确权案件,理论上 [63邱联恭.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M].三民书局,1999.437—438. [7]王阁.“论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中的作用——以对某中级 法院的实证调研为背景”[A].民事诉讼法修改重要问题研究—— 法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而兄妹俩对于待证事实并无过多争议.依据所提 书证和当事人陈述.即可获得原告主张事实为真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1年卷)[C].厦门 大学出版社.2Ol1.48o. (责任编辑:徐虹)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of the Evidence Investigation of the Function and the Power of the Court in Civil Cases Li Xiaoli Abstract:The evidence investigation of the function and power of the court refers to the system of ensuring the neeessi・ ty of trials according to the function and power in view of the specifics of the cases and collecting evidences and in- vesfigating the truth of cases.Civil actions should reflect the lawsuit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and limit the abuses of function and power of the court based on protection of private rights and resolution of civil disputes.However,for non-litigation cases,lawsui ̄of public welfare,family lawsuits,cases that might hurt the state interests,social public in- terests,and cases in which the concerning parties maliciously eoUude with each other t0 hurt others legal interests,legal principles of the judge's authority of inquiry should be adopted,and the duty of co ̄ecting evidences and discovering the truth of cases should be bom by the court according to is ftunction and power.Besides,for general civil cases,the legal principles of amending the adversary systems should be adopted if there is necessity for trials.And the court should give orders to collect evidences according to ist function and power or just dimcfly adopt measures of evidence—invesitgation to find the tnltIl of cases. Key words:investigation of function and power;family lawsuit;investigati0n of evid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