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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模板】

2020-08-31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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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接受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者科室是质控中心的工作对象(以下简称质控对象)。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与管理,并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州(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质控中心。质控对象为本省三级医院及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者科室。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质控中心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 质控中应当挂靠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少数带有一定特殊性的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学会、医院协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

(一)三级医院或者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临床重点专科,在省内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者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质控的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适量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时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A4纸复印);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及技术力量(人员、设备及开展技术项目等)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

(五)承担相关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工作计划; (六)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

(七)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情况。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学会、协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和结论。省卫生厅对审核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对拟同意挂靠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质控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二)拟定本专业的质控方法、程序以及考核标准; (三)负责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实施;

(四)建立本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对质控对象的质控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与反馈;

(五)对本专业质控对象纠正偏离的情况实施监控与指导;

(六)定期报告本专业医疗质量状况,提出改进意见。 (七)按质控工作规划,组建本省相应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州(市)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

(八)从事质控研究与学术交流,参与省内外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和承担与质控有关的教学或者培训;

(九)对本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十)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质控中心定期对质控对象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质控对象,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质控报告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第十三条 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1人,其他成员7~10人,以兼职为主。质控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由质控中心从挂靠单位和有关三级医院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主任一般应由挂靠单位相应的专业科室主任担任(也可以由挂靠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设常务副主任),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聘任。其他人员一般应当从省级学(协)会、分会(组)的委员以上对象中产生,并按规定程序由主任提名,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聘任(非挂靠单位成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质控中心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

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省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中心成员制订与修订本专业质控规划与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质控指标体系和信息流通体系,制订与落实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研究和学习、推广国内外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监督与支持质控中心

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质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质控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研究部署质控工作。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云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 (简称质控办),具体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质控办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质控中心申请设置和主任人选提名(或更迭)评估与初审;

(二)负责与质控中心的日常沟通、协调与服务; (三)负责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每季出一期简报。

(四)制订、修订与报批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对象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初步意见与建议; (六)筹备年度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服务; (七)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质控中心应当按季汇总、统计、分析并向质控对象反馈质控信息,及时向质控办上报季度信息分析结果、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控中心对质控对象应当做好沟通与监督。对质控信息填报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不准确或者真实性有疑问的要及时与质控对象沟通;对出控或者需纠正偏离的项目,进行追踪监控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不定

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者更换。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将挂靠单位对质控中心的监督、管理与支持,以及质控对象所在医院对质控工作的重视、监督与管理列入对医院考核的内容,以推动质控中心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质控对象应当接受质控中心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完整、准确填报质控信息、认真对照质控中心反馈的信息分析,及时对出控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纠偏。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对象分别制定考核标准,适时组织考核并予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制定本级质控机构管理规定或者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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