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需课程作业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经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案例分析:本案纠纷虽然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2.什么是著作权?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文字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本案涉及的广告词虽然只有31个字,但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而且,该作品系甲公司职员接受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甲公司职员A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购物中心既未经甲公司职员A的同意,也未支付使用费,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中的大部分文字和语句,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4.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保护?
由山寨机引发的各种山寨现象蔓延到了整个社会,山寨正式进入全民时代。而“商标山寨现象”蔓延的背后却隐藏着我国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山寨商标”泛滥,严重侵犯他人商标权是当前一个很现实,也是亟待解决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然而我国在商标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对现实中许多侵犯商标权的山寨现象的侵权认定较为模糊,不能很好的对山寨侵权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法律,才能抑制“山寨现象”的蔓延,从而加强我国商标权的保护。
山寨手机的典型例子是山寨版三星手机,三星手机的商标是“Anycall”,山寨版手机商标为“Anycoll”,仅一个字母之差,显然有傍名牌之嫌。但是,三星公司若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山寨手机商家,能否胜诉呢?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 52 条的规定,把相近似的商标用于同类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一对商标侵权的认定缺少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混淆可能性”。比如按照法国知识产权法L.713 条之规定,如果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则不要求“混淆可能性”这一条件即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必须有“混淆可能性”才构成侵权。美国把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判断的要件,并提出判断时要考虑的诸多因素,比如商标外形、发音、含义、给人的印象的相似性;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销售渠道的相近性;顾客是“冲动”购买型还是“谨慎”购买型,等等。针对我国《商标法》的这一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 条规定了认定商标相近似的三条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与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决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标法 52 条的立法缺陷。在没有具体案情作支撑时,很难为“Anycoll”商标是否侵犯“Anycall”商标权下个简单的结论。应当承认,这两个商标整体上字母的组成、发音极为相似,但在写法和字体上可以设计得不相似。而且如果销售者明确表示“Anycoll”是山寨手机,消费者一般不会混淆为三星“Anycall”正品手机。再者,正品手机 8000 元左右,山寨版只卖800 元,价格如此悬殊,商店在柜台摆放时定然会有所区别,因此从销售渠道看也不易让人混淆。实际上,价格如此悬殊的商品针对的消费群体是不一样的,卖出一部山寨手机并不意味着少卖出一部正品手机,因此山寨手机的销售量的增加与正品手机销售量的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正品手机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还有,手机属于较为贵重商品,消费者不会像买萝卜白菜那样凭一时冲动而购买,购买前总要仔细辨别一下,想必不会把山寨手机当作正品手机买走。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似乎难以简单地认定
“Anycoll”山寨手机构成商标侵权。在商标侵权判定的模糊区域,往往涉及到商标保护与自由竞争之间的价值冲突,如果过于保护商标的排他权,则会导致妨碍市场的自由竞争。
我们在思考山寨产品涉及的商标侵权案件时也要重视自由竞争与商标保护之间的冲突。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信息或者符号,本质上是可以自由模仿的,这是自由竞争价值理念的必然体现。法律赋予商标排他权只是自由市场竞争原则的例外。坚守商标保护的价值目标即来源指示,就是坚持知识产权的法定主义,从而防止司法实践中随意扩张商标的排他效力。对于服务领域的山寨版项目,还要考虑自由表达对商标法意义上不正当竞争保护的限制。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在保护商标权和名称权等与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权益时不能限制言论自由。避免观众混淆是保护商标权或名称权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而表达自由也体现公共利益,在判定侵犯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要权衡这两种公共利益。
5.简述学习本专业讲座课后心得体会 。
通过东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习了《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的专业讲座,让我对知识产权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使我受益匪浅。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以上,是我对知识产权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学习了知识产权的知识,我还要学会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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