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证据
本章习题[18题=8单+7多+3简]
16.[简答]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事项如下:
(1)项目组成员通过了解内部控制,预期与存货相关的控制运行有效,拟缩小控制测试的样本规模。
(2)A注册会计师认为以账簿记录证实营业收入发生认定的相关性可能不足,要求项目组成员扩大对账簿记录的检查范围。
(3)为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项目组成员拟改用消极的方式向客户函证,以代替以往使用的积极的函证方式。
(4)A注册会计师认为,甲公司能提供的发运凭证足以证实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无需另行实施函证程序。
(5)项目组成员对固定资产实施了实物检查与实质性分析,获得的证据存在矛盾。项目合伙人认为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可靠,直接采信了通过实物检查获取的证据。
(6)为针对应付账款完整性认定获取更为相关的审计证据,A注册会计师修改了审计程序,将原定的从验收单追查到应付账款明细账改为由应付账款明细账追查到供应商对账单。
要求:
分别针对上述每一种情况,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组成员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认为存在不当之处,请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
(1)存在不当之处。预期控制运行有效时,应适当增加控制测试的样本规模。
(2)存在不当之处。证据与结论之间缺乏相关性属于质量缺陷,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质量缺陷。
(3)存在不当之处。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函证,比采用积极的方式函证获得的回函数量更少,并不能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
(4)存在不当之处。发运凭证不足以证实该笔应收账款至期末仍未收回,即不足以证实期末应收账款的存在。
(5)存在不当之处。当不同的审计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应当调查并解决矛盾,而不是凭借主观判断进行取舍。
(6)存在不当之处。修改之后的程序适宜证实应付账款的存在认定,难以证实应付账款的完整性,相关性反而降低。
17.[简答]A注册会计师是ABC事务所指派的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8年1月10日提交审计报告。
根据对甲公司及其环境的了解和以往审计经验,A注册会计师将应收账款及银行存款存在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将应付账款完整性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高水平。
A注册会计师制定的具体审计计划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如下:
(1)为在2018年1月10日之收到函证回函,将应收账款的函证的截止时间提前到2017年12月15日。
(2)因为评估的银行存款的重大错报风险为低水平,本年审计中对银行的函证比例由上年的100%降低到80%。
(3)为应对应付账款完整性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A注册会计师向管理层获取了供应商清单,并从该清单中选取供应商实施函证,要求供应商提供与甲公司往来的明细资料。
要求:
(1)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应收账户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截止日期至资产负债表日期间实施哪些进一步审计程序,才能将提前函证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2)针对情况(1)~(3),不考虑其他情况,指出A注册会计师制定的具体审计计划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请简要说明原因。
(3)如果甲公司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程序,为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注册会计师应从哪些加以考虑。
[解答]
要求(1):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截止日期至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截止日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实质性程序包括测试该期间发生的影响应收账款余额的交易或实施分析程序等。控制测试包括测试销售交易、收款交易及与应收账款冲销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
要求(2):
摘录(1)恰当(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时可以将函证截止日提前到资产负债表日之前)。
摘录(2)不恰当。仅依据重大错报风险处于低水平尚不足以减少银行函证的数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向银行实施100%的函证。
摘录(3)不恰当。在选取供应商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供应商清单的完整性。
要求(3):
管理层是否诚信;
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8.[简答]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受托担任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与实施函证程序相关的情况如下:
(1)向银行函证前,A注册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亲自核对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甲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等一致;
(2)采用跟函方式向某金融机构函证时,被询证者不要求甲公司人员陪同,A注册会计师独立前往该机构进行了函证;
(3)对项目组成员以电子方式发送的询证函,A注册会计师要求与邮寄方式寄发询证函实施相同的控制措施;
(4)某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甲公司,甲公司将其转交项目组。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并运用职业判断认为该回函属于可靠的审计证据;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认为甲公司关联方回函的可靠性不高,要求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A注册会计师拟改用跟函方式实施第二次函证。
(6)针对第三方为甲公司代管的重要存货,A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函证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认为仅通过该程序不能获取这部分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要求:分别针对上述情况(1)至(6),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做法是否恰当。如认为不恰当,请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
情况(1)不恰当。对于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核对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
情况(2)恰当。
情况(3)不恰当。对于电子方式发送的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
情况(4)不恰当。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情况(5)不恰当。怀疑关联方回函可靠性的原因在于回函者的身份。跟函并不改变回函者的身份。
情况(6)不恰当。对由第三方保管的重要存货,向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可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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