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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2021-06-20 来源:客趣旅游网
预防职务犯罪青海检察 羹 ., ≯ x , 。≯≥≮ 蠢0 秽 “ 对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李小琳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的同时,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按照标本兼 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机 重要机遇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要求,做出了新安排。十 八大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 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 制建设,完善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思路,丰富预防内 容,有效推进了反腐倡廉建设。但是随着形势的发 展,制约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发展的一 些障碍也日益显现,准确把握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 作的发展机遇,正确分析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提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 府清廉、政治清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必须构建 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 高预防工作水平,强化预防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总书记强 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 、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的总体部署。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了 《青海检察》2014年第2期 23 青海检察预防职务犯罪 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诫机制、不能腐的 作斗争),党和国家有关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和领导 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求各项改革举措 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同防范腐败同步考 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 漏洞,保障改革健康顺利推进。**总书记做出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指示。中央的部署和 人的重要讲话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规范性文 件,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 《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 见》等。法律的原则规定、党的方针政策和高检院的 文件,虽然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提供了重 要依据,但这些依据毕竟不是具体明确的法律,与 “法治”所要求的“有法可依”尚有一定的差距,也就 影响了预防的效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 检察院要求要积极推动各省级和有立法权的市级 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决议、决 **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为我们加强惩治和预防 职务犯罪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十 八大后一浪高过一浪的打虎风暴,一个个腐败分子 的被查处,为我们开展预防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素 材,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出生产力重要指示,提高预防工作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如何通过深 入分析引发职务犯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 定)。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高检院的这一要求,积 极开展此项工作,全国已有1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 制定出台了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或决定、决 富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发挥预防在反腐倡廉中的 治本功能等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抓 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但 宥于地方立法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这些地方性条 例或决定、决议的内容多倡导性而少强制性,多原 住机遇乘势而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积极的实践, 就一定能解决问题,提高能力,推动工作。 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治化建设。是推 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 则性规定而少具体内容,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到对预 防对象采取强制性手段和要求时无能为力的现象。 因此,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和检察预防实践,加快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我们的 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各级领 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 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就 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彻底解决预防工作法律依据 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 其实早在2004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职务 犯罪专业委员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就召开了预 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座谈会,有关地方人大、检察机 要求我们要将“法治”作为重要的思维方式和工作 方法。但与其他检察业务相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却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目前 还没有关于预防工作的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开 展预防工作主要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一些原则 性规定(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 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 关代表和专家学者就制定预防职务犯罪进行了探 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如中国政法 大学皮艺军教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法应该是一部 预防法,而不是一部检控法;应该是一部具有权力 性和职责性的法律,而不是倡导性和宣言性的法 律;应该是一部综合治理性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只 有法律监督;应该是一部多主体的法律,而不是单 一主体的法律。笔者认为皮艺军教授对预防职务犯 24 《青海检察》2014年第2期 预防职务犯罪青海检察 罪法的定位非常准确,为我们开展立法提供了非常 好的思路。首先,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性质决定了 行)》的规定,当前,检察机关基础性预防业务工作 包括犯罪分析、预防调查、检察建议、警示教育和宣 传、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预警、线索 处置等8项,另有预防报告、预防介入、预防监督、专 该法的预防性质,要求该部法律中不应当有惩治性 的规定。有的地方条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 一些与职务有关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违反这些规定 项预防和预防协作等5项预防工作创新发展所涉及 的综合』生或程序性工作。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 预防业务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规范化程度也 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是不够合适的,理 由是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属 于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实质上在我国刑法中都作了 规定,预防法中再作规定的立法目的可能是基于法 律的指引性功能,突出强调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违反 不够高,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预防工作的效果。因此, 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相关工作程序 和内容提升预防工作质量,确保预防实效。 作为一项执法活动,预防业务工作也应当有明 职务廉洁性的要求,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但这一 立法目的与预防法的功能和宗旨是不相符合的;其 次,为了加强预防工作的效果,确保预防实效,该部 法律可以有一些宣传和倡导性的条款,但更多的应 当赋予职能机关一定的权力,如检察机关开展预防 调查有权查询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情 确的工作流程(包括明确每一个流程的责任人、审 批人,工作的时限,未按时限完成工作应当承担的 责任等)、规范的法律或工作文书。但迄今为止,未 有全国统一的相关规定(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 用系统中对预防调查、职务犯罪分析、预防介入、警 况,并明确有关单位和部门不配合时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第三,由于预防职务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在该部法律中,除了明确检察机关基于法律 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情况开展专门预防外,还应当 规定各单位、各部门在预防工作中的职责,推动构 建社会化预防工作大格局;第四,在我国除检察机 关外,监察、审计等部门也承担着查办、惩治和预防 职务违法、犯罪的职能,因此,应当明确这两个部门 示教育、预防宣传等五项预防业务设计了相应的文 书和案卡,高检院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中 有21条规定,但并未涵盖所有预防业务),各地做法 不一,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业务开展中,存在随 意性强,上报的材料质量不高,针对性差等现象,导 致预防效果不够理想。 预防业务始终处于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中, 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预防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 的执法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指导职责,为加强预 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供保证。总之,总结预防 工作实践和地方立法经验,抓紧制定预防职务犯罪 可和支持。但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业务工作,预防 业务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案件办理而展 开,并以此推动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不应无限扩大; 国家立法,推动预防工作法治化建设步伐,对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预防工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 同时,一项具体预防业务的开展,在设计相关工作 程序时,还应当注意和其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职 能机构相关工作的衔接,如关于预防告诫,就涉及 三、规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和 程序,是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 到与纪检监察机关诫免谈话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要 认真研究,确保实效。★ 根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 《青海检察》2014年第2期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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