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龙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瑶海区周谷堆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停车场工程地点:瑶海区大众路以东、龙祥家园以南,规划和平路与军天湖路交口西北工程内容:项目占地面积约20亩,包括新建大型物流停车场涉及到的土方、路基、路面、雨污水工程及配套管理用房、岗亭、照明、围墙等附属设施设备,具体详见图纸清单范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20AYYZC00277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及图纸清单范围
121
月月20合格
3019天。
日(以监理开工令为准)日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0年竣工日期:2021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
5.1金额(大写):叁佰陆拾捌万伍仟元整(人民币);¥:368.5万元5.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5.3合同签订价款采用暂定价格,即:
合同签订价款(暂定价格)=工程预算价(业主委托招标中心的项目预算价,该价格根据市场实际综合测算),合同暂定价仅用于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与工程竣工审计结算价无关。
5.4结算费率:
专业
施工项目概算(F)
-2-本项目结算费率
F<200万元
市政工程
200万元≤F<400万元
75%70%
5.5.结算方式
单个零星工程结算价=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的工程竣工审计价×结算费率。其中工程竣工审计价为审计部门依据相关定额,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得出,该审计价不得下浮。结算价为工程竣工后招标人实际应当支付的价款,是中标人编制的工程结算经业务委托审计后,在工程竣工审计价的基础上再乘以专业结算费率计算得出。下浮包括工程所用大宗主要材料。
单个零星项目工程结算和审计采用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2018版计价依据)配套定额,即《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共用册)》、《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相关规定。人工费调整执行合肥市造价站最新相关文件规定;材料价格按合肥市造价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执行月份按工程开工前一个月)。
本项目定点期正式开始之前或者在履约期内,定额标准有调整的,招标人保留调整的权利。
5.6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
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地方验收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八、图纸
8.1发包方于2020年人自行复印,费用自理。
8.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8.3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九、发包人工作
9.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承包人自行解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进场后两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施工中及时协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9.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图纸及清单全部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9.3发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十、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方12
月
23日,向承包方提供
1
套图纸。不足的由承包
/-4-案、扬尘治理方案,每周监理例会提交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包括(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费用承包人承担。(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满足办公及会议使用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办理,费用承包人承担。(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办理,费用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费用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合肥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十一、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经理11.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权:
11.2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量保修责任。
十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四、进度计划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十五、开工及延期开工
15.2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5.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5.4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
-5-宣峰职务: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全部内容孙稳堂职务:
项目经理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5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十六、工程竣工
16.1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情形参照定点框架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完成施工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乙方应与用户重新协商确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因中签单位拖延、消极且经用户催促或中心约谈后施工进度仍无法满足用户合理需求或约谈期限的,用户有权直接终止合同重新抽签确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原中签单位承担因此给用户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已完工程量不予认可结算。
16.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十七、质量与检验17.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6-/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八、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每道工序均需参建单位验收、签字18.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8.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5.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九、工程试车该工程是否需要试车:如需要试车,则:
(1)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5)双方责任
a.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b.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7-/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c.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d.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e.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f.试车费用的承担:二十、安全施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3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十一、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二十二、工程预付款无
二十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资料齐全,且按施工计划完成阶段性施工的,经监理审计确认后月进度款按当月进度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付至审核结果款的97%,剩余结算价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缺陷责任期(质保期)满两年后无息返还。
二十四、材料设备供应2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二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25.1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5.2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5.3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二十六、质量保修
26.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6.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二十七、违约、索赔和争议
27.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违反工程进度款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
2套竣工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7.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违反合同关于工期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竣工一天,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在结算价中扣除;延期竣工3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关于工程质量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的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二十八、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九、其他
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三十、保险
3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5发包人投保内容:30.6承包人投保内容:三十一、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三十二、合同解除
32.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
-10-//////担保合同作为担保合同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2.5一方依据32.2、32.3、32.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2.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2.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十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十四、补充条款
1、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得吸收与本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也不得吸收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参与工程管理。2、施工管理人员到岗要求:除非遇到因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时,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场,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工程实施到其职责范围内时必须在岗,因不可抗力离开施工现场的,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手续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并由监理单位存档备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对未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不在岗的项目经理,发现1次,扣除2000元违约金,发现2次的,扣除5000元违约金;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未能按照投标承诺尽职尽责的或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或拒不执行各类通知、指令的,建设单位发现1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现2次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上述两种情形发现3次的,按照项目管理班子不能履约处理,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调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可上报监管单位要求对其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相关处罚。因人员缺勤导致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违约金收取标准按照施工单位主动提出更换人员的标准执行。3、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到位或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虽到位,但具体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调度、机械设备进场、材料采购接收、财务、各类临时性指令的及时落实、突击性事件的安排、工程例会等实质上是由非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担-11-的,均视同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有权依法终止施工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4、劳动力、机械设备配置数量的监督管理: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和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200元/人每天,施工机械按1000-5000元/台每天,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5、质量控制要求:5.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5.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制度。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施工单位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并按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内容。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并扣除2000元的违约金。5.3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进场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5.4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发一份质量监理通知单扣除200元,同一质量问题第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第二份监理通知扣除1000元,屡教不改,责令停工整改并扣款30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违反程序的,按3000元/次扣除违约金。5.5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旁站工作,擅自离岗或缺勤的按200元/次扣除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否则按500元/次扣除违约金。因质量管理所涉及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6、安全管理要求:6.1施工单位应编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方案组织施工。6.2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驻守现场,保持通讯畅通,认真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专职安全员缺勤的,按500元/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必须报经监理单位批准。6.3监理单位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按1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6.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经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或交底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6.5施工单位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报监理核查,所报证件人员必须与实际施工人员一致。无证上岗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12-7、竣工后承包人成立由各专业工种人员组成的维修负责小组。维修小组须及时对后期质量投诉问题进行维修,不得延误。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2小时必须有人到场维修。紧急维修情况必须在4个小时内到达。否则,每发生一起维修不及时事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5000元违约金。因维修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承包人支付发包人2万元违约金。通知时间以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为准,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到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代为维修,其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8、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包括结算款的支付,承包人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如发生因工资拖欠导致民工上访的,一经查实,发包人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并按拖欠金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同时报建设主管和招标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建工程款:承包人在填写《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时,需单独列出需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金额,并需附经单位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同时出具本次工程款申请中列出的需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金额保证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并确保不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必须经施工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2)未完成决算审计时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必须出具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并确保不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书面承诺(经施工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同时提供项目每个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或汇总表(施工单位盖章、项目经理签字)。(3)已完成结算审计后结算款的支付:承包人必须出具项目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确保不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书面承诺(施工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9、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应遵循诚信原则,若20%≥(A-B)/B≥10%时(其中:A指承包人送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B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承包人承担超过10%审减部分的审计费用。若(A-B)/B>20%时,除承担全部编审结算费用外,另追加全部编审结算费用2倍的处罚,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10、本合同载明地双方地址及工商登记地址均为有效地邮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或司法机关向该地址寄送的法律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11、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法、保全费、保险费、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三十五、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0本合同双方约定
年
12月
28后生效。日
合同订立地点: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字并盖章-13--14-附件2:项目大宗材料(主材)一览表
材料
序号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数量单价
质量时间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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