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口包装袋技术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阀口包装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装载质量不超过30kg的各种类型的阀口包装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以下引用文件均不注日期,除有特殊要求外,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968纸袋纸 QB/T1460伸性纸袋纸 GB/T24287伸性纸袋纸 GB9774水泥包装袋 GB/T28120面粉包装袋
GB/T4456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462纸、纸板和纸浆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 GB/T4857.5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3. 包装袋规格
包装袋规格根据雨虹根据具体产品提交尺寸等信息。 4. 技术指标 4.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要求详见表2。
表2 项目 印刷 轻缺陷 袋形 纸袋内膛 外观要求 印刷版面需符合设计要求,图文清晰、深浅一致,无错印、漏印,位置准确,套印误差≤1mm。 整体方正,无明显歪斜 平整、无皱折、热合牢固 表面 粘结 封条 平整、无皱折、无明显污渍 粘合处平整、无起泡、无脱胶、无皱折,复合剥离撕烂纸张纤维。 封条的无胶边宽度≤8mm,粘贴平整,四周无漏粘,撕起时破坏纸张纤维。 印刷面正面左上阀,内阀口;阀口不许漏装,装反;阀口内膛不准有粘连,阀口粘接不许有漏胶现象;装阀口防漏粉PE膜稳固; 包装标识数量和品名,袋内不允许有异物,不能有产品混装。 上下底部不许有漏糊底、封条漏贴或倒贴现象,上下底部封条粘贴须牢固(剥离撕烂纸张纤维) 折向印刷面正面 阀口 重缺陷 标识 底部 折底方向 荧光性物质 最大荧光面积不得大于5cm 注:外观检测中一条样袋有三项轻缺陷或一项重缺陷则认定此样袋不合格。 4.2 阀口袋尺寸及材质要求
阀口袋尺寸及各结构层材质要求详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 袋长误差:±10mm 尺寸及偏差 袋宽误差:±5mm 袋高误差:±5mm 阀口宽度:+5mm 打微孔结构: 第一层:90g/m2白色伸性牛皮纸 材质及结构 第二层:1.5-2.0cHDPE塑料膜(袋身中间10cm打微孔) 第三层:90g/m2本色伸性牛皮纸(打微孔) 第四层:90g/m2本色伸性牛皮纸(打微孔) 第二层膜打孔示意图如下:打孔长度=纸袋长度 技术要求 正面/反面 二、无孔结构的阀口袋 第一层:90g/m2白色伸性牛皮纸 第二层:1.5-2.0cHDPE塑料膜(无孔) 第三层:90g/m2本色伸性牛皮纸(无孔) 第四层:90g/m2本色伸性牛皮纸(无孔) 阀口材质 阀口用70g/m2或80g/m2本色伸性牛皮纸,内衬LDPE膜。 热熔胶封口 热熔胶内阀口袋:阀口用70g/m2或80g/m2本色伸性牛皮纸,内衬20g绵纸(整圈关料绵纸),阀口处封条转移上胶30mm。 成品袋克重偏差±4%。 克重 原纸90g/m2,克重偏差±5g/m2 4.3 物理性能指标 4.3.1 交货水分
阀口袋底部及阀口处的粘合部位,交货水分≤12%,其他部位的内层及外层伸性牛皮纸的交货水分≤10%。 4.3.2 跌落性能
阀口袋的跌落试验方法应符合GB/4857.5规定的要求。阀口袋跌落完成后每条样袋均无破损,内装物无泄漏。 5. 检测方法说明 5.1 取样
阀口袋按照产品种类分批次。所有入厂阀口袋尺寸和克重均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每批次随即抽检5个袋,有1个袋不合格即判定本批次产品不合格。 5.2 外观
阀口袋的外观质量采用目测。外观、印刷质量、阀口方向、折底方向等项目需满足技术标准要求,且与检测室标样一致。 5.3 阀口袋尺寸及各结构层材质
采用精度为1mm的量具检测尺寸,组成阀口袋的各层伸性纸袋纸的性能指标应符合GB/T24287规定的要求,第三层的HDPE薄膜的性能指标应符合GB/T4456中规定的要求。 5.4 交货水分
在阀口袋对应位置裁取100mm×100mm的试样,放入设置温度(105±2)℃烘箱干燥。在适当时间间隔内取出,干燥器内干燥后称量质量。直至在连续两次称量中,试样质量之差不超过烘干前试样质量的0.1%时,认为达到恒重,检测过程结束。检测方法细节参照GB/T462的规定。 5.5 跌落性能检测
跌落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GB/T4857.5规定的要求。跌落高度800mm。跌落顺序: a)第一条样袋:垂直-平向-侧向 b)第二条样袋:平向-侧向-垂直 c)第三条样袋:侧向-垂直-平向。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测
各供应商的出厂检测项目必须涵盖外观检测、跌落试验、交货水分、荧光性物质、成品定量测试。要求送货时出具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出厂检测报告上的所有项目有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及定性描述。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要求的全部内容,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进入雨虹的供应商;
2. 供应商在正式生产中,原生产配方或工艺发生变化; 3. 供应商的出厂检测结果与型式检测结果有较大差异;
4. 雨虹检测室的入厂检测或抽检项目的结果与型式检测结果有较大差异; 7. 贮存、运输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受潮,避免高温和阳光曝晒。贮存期自生产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超过贮存期时,可按照本标准进行检验,如果质量符合要求,产品仍可使用。
2015-07-16
东方雨虹产品质量监督中心质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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