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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法中非物质财产权利对我国的启示

2020-03-25 来源:客趣旅游网
2014年第4期 中图分类号:D923.2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14)04—0053—05 总第88期 意大利民法中非物质财产权利对我国的启示 韩 ¨ 【摘要】我国的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在法律地位及与物权的关系上存在一 定的困境。意大利民法中的非物质财产包括知识型财产和信用财产;非物质财产权 与物质财产权利共同组成财产权利体系,绝对性是其共陛。对此,我国可以予以借鉴, 对知识产权、股权等确立非物质财产的概念;非物质财产权利与物权同为财产权利的 两个种类,其共性在于绝对性以及由此引申的对世性,支配}生只是物权的特性。 【关键词】 非物质财产绝对性对世性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法秉承德国体例,实证法中没有关于财产概念的概括I生规定。虽然在理论上,我国对于财产 概念的研究从未终止,并且趋于认同《德国民法通论》上对于财产的定义,即一个人的财产是由这个人 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体构成的,而不包括一个人的债务,[2 但是我国在法律实践中对财 产一词的使用略显混乱,并且尚未建立较为系统的财产法体系及原则。这就导致了对于知识产权、股权 等无形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与物权的关系及其在财产权利体系中的位置,仍未达成普遍共识,从以下 几点可以看出。 首先,虽然知识产权的财产权l生质基本得到了承认,但不少知识产权法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在客体、 调整规则等方面,与传统的物权有着较大区别,已不能为传统的民法体系所容纳,应当让知识产权“自 立门户”。 其次,我国民法中关于股权性质的争论,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综合权利说和独立说。 江平先生的独立权利说,受到较多的认同,他认为股权因其自身的特征,不同于物权和债权,是一种独立 的民事权利。[3]然而,对于股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仍不甚明确,2013年底新修订的《公司法》也 未提及。 最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成为交易的客体已不可避免。我国《合同法》的“买卖不破 租赁”[ 。就是采取德国民法 】、日本民法 的“债权物权化”,来解决此问题。然而,除了这个例子之外, [1]韩斐:罗马第二大学博士研究生。 [2]【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10—41l页。 [3】江平、孔翔俊:《论股权》,《中国法学》1994第1期,第74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 [5】《德国民法典》第571条。 [6]《日本民法典》第605条。 53 韩斐:意大利民法中非物质财产权利对我国的启示 越来越多以债权为客体的信用财产也需要得到保护,其转让源于债权的可转让I生,是产生对世效力的转 让契约。这些信用财产权利与物权的关系到底如何,也只能通过“债权物权化”、穿上物权的外衣,来解 释其法律行为效力吗? 不可否认的是,上述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利在具体规则上与物权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也是《法国 民法典》未提及知识产权问题,《荷兰民法典》想囊括知识产权但也最终泡汤的原因。但不管在法国财产 法,还是荷兰财产法中,权利都被认可为财产的一种类型,且具备财产的根本属性。例如,法国财产法认 为无形的、非物质的、实质上的财产与有形财产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都属于财产法体系的一个部分。[7] 又如,在荷兰民法中,财产权利是广泛的,其包括了物权,如用益权;对思想的权利,如著作权以及对那 些权利的权利等。f8 因此,无形财产权利的法律地位、与物权的关系以及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牵涉到财产法之根 本性质的确认及财产法体系的组织,这是我国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肯定会面临并且必须要解决 的问题。郑成思教授曾经论述了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法律在历经曲折之后,形 成了完善的“权利限制”体系,现在我们在2l世纪搞“物权”立法,为什么要再“曲折”一次?为什么要 仍走18、19世纪有形财产立法的老路?为什么不能借鉴知识产权中已经成熟的权利限制制度?f9】这里 所说的权利限制,就包含了以绝对性来界定知识产权、物权乃至整个财产权的意思。这为解决我国民法 中的上述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思考路径。意大利民法中的非物质财产权利理论正是对郑成思教授上述 设想的印证,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既相似又有别于德国、法国及荷兰民法,因此,它为我国提供了另一种 可供借鉴的良好模板。 二、意大利民法中非物质财产的概念 尽管意大利现行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Et耳曼法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意大利民法对罗马法理解得 更为深入,继受得也更为全面,可以称得上是罗马法的“第一传人”。[1 0]盖尤斯将罗马法上的物分为有 形物和无形物。[1 有形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无形物是不可触摸的物品,他们体现为某种权利。『1 ]无 形物也就是财产性权利,例如继承权、用益权、债权等。 《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财产是可以成为权利客体的物”。也就是说,财产是权利的客体, 但同时并未排除权利本身成为财产,这与罗马法上物的种类相对应。概括来说,意大利民法中的财产具 有以下三个特性:第一,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的满足所有人的需求;第二,有用性,即能给人们带来利 益;第三,自主性,即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客体。[】。 由此可见,可交易性是意大利民法中财产的基本特 性之一(公共财产 除外),它体现了财产的价值不在于主体是否能对其直接支配,而在于主体所享有 的绝对性的、不被侵犯的交易权利。这也正是意大利民法中非物质财产权利的核心所在。 非物质财产也可称为财产性权利,这在罗马法上既已存在。可以说,它是一种法律创造,因为缺少 有体性,而成为物质财产的例外。从社会经济价值意义上看,它和有体物共同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财 [7】【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78—81页。 [8][荷】图恩・冯・麦尔罗:《荷兰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吴民许、陈龙江译,王卫国主编:《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9]郑成思:《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法学))2004第9期,第84页。 [1O】郭惠:《(意大利民法典)与其罗马法原始文献比较——以寻找大陆法系财产法中的日耳曼因素为中心》,厦门大学2002年 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 [1 1】Digesto 1,1,8,1. [12][古罗马】盖尤斯著:《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13】Oberdan Tommaso Scozzafava,Dei Beni,Giuffr6 editore 1999,P.7. 【l4】《意大利民法典》“财产”章的第二节规定了三类公共财产——国家财产、公共团体的财产和宗教团体的财产。原则上说,公 共财产不得转让,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在公共财产上设定负担。 2014年第4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88期 产。[1 但是非物质财产对于区分、并且类型化法律意欲保护的利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意大利民法 中的非物质财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编“劳动”中的知识型财产,另一类是散见于 民法典其他编章的信用财产。 知识型非物质财产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含义基本相同,要满足创造性(即独创性和创新性)和可复制 性,具体包括:特有标志(分为商号、标识和商标),工业财产权,著作权,信息权和其他种类的知识型财 产。可以说,只要是智力成果并且具有经济价值和可转让l生,都是知识型财产的非物质财产。[1 信用财 产在实质上是可转让的债权。它具有以下类型: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支票)和提货凭证等;第二,其他 种类的信用财产,例如可转让的股权、金融衍生品等。信用财产的转让是以债权的可转让性 " 和能够 产生物权效力的契约[1 为理论基础的转让合同。 三、绝对性标准下的非物质财产权利 非物质财产在法律上的客体适当性,也就是它应当作为何种权利的客体。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已 经进行了差不多两个世纪,并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发展,被不断的再认识。 根据非物质财产的特点,法律应当赋予主体对这类财产的绝对权利,以保证主体对于利益的享有。 在传统法律思维上,主体对客体享有绝对权利,只存在于所有权等物权当中。而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 体物,因此非物质财产不能是所有权的客体。但是,法律又没有对非物质财产规定一种绝对的、可以保 证利益实现的新型权利。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就出现了非物质财产既不是所有权客体,也不是某种其 他权利客体的困境。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立法上将非物质财产定义为垄断权利的客体,赋予权利主体可 以以排外的方式利用这些财产的权利。随后,法国大革命的立法活动废除了垄断权利,将非物质财产置 于所有权下。这确实是一项革新,但实质上非物质财产权利的内容、特点和规则,还是与之前的垄断权 利完全相同。 因此不得不承认,非物质财产的实质性特点,使其与较为确定、封闭的所有权体系不相容。总的来 说,以下两点使得非物质财产有别于有体物,从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第一,所有权赋予主体直接支 配财产的权利,但非物质财产主体较难直接实现利益,而需要通过与第三人的经济活动来实现;第二, 有体物具有唯一性,而非物质财产可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利益的享有和财产的复制相关联。[1 第二个 特点主要针对知识型非物质财产而言。 在否定了非物质财产作为所有权客体的情况下,产生了否定非物质财产的法律客体性的趋势。主 张非物质财产不应作为权利客体的学者认为,一项绝对权利的内容就在于制止第三者对于确定客体的 复制、禁止第三者与权利主体进行权利竞合,而非物质财产不符合这一标准。其实,这种主张源于理论、 思维上的惯性,即一旦某项财产不符合所有权的客体要件,其权利实现方式与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不同, 就习惯性地否定其法律客体陛,这是不正确的。尽管所有权是绝对权利主体享有权利最主要、最传统的 方式,它却不是唯一的方式,因此,不能以所有权的标准来衡量所有的财产权利。所有权最大的特点是 静态性,即通过静态的占有、使用就可以实现权利;而非物质财产权利主体却是以动态的、绝对和排他 的方式享有权利,必须通过面向第三人的经济活动才能实现权利。[20]非物质财产最大的特点在于,财产 [15]C.Massimo Bianca,Diritto Civile(6 La Proprieth),Giuffr6 editore・milano 1999,P.55. [16]Francesco Gazzoni,Manuale di Diritto Privato,Edizioni Scientiifche Italiane 2007,P.1359—1377. [17]《意大利民法典》第1260条。 [18]《意大利民法典》第1376条。 【19】Davide Messinetti,Beni immateriali,Enciclopedia Giuridica,Istituto della Enciclopedia Italiana,Fondata da Giovanni Treccani, 1988,p.5. [20]Oberdan Tommaso Scozzafava,I beni,Edizioni Scientifiche Italiane,2007,P.1 5. 55 韩斐:意大利民法中非物质财产权利对我国的启示 价值性的基础不在于它的内在经济价值,而在于财产所蕴含的、通过交易来实现的经济利益。【2 因此, 在绝对权利的实现方式上,不可避免的要包容特殊情况的存在。 尽管非物质财产权利不具有直接支配j生,但它和物质财产权一样,属于绝对权利,具有不得为他人 所侵犯的对世性。由此,意大利民法的财产权利以绝对性作为根本特性,既包括物质财产,也包括非物 质财产;支配性只是物质财产权利的特性,支配性与绝对性为种属关系。意大利民法对非物质财产权 利的这一理解较为透彻,即以绝对性作为财产权利的根本特l生,同时以对世性而非支配性来审视绝对权 利。由下图[2 】可以看到,意大利民法中的非物质财产权利与物质财产权利处于同一位阶,共同构成财 产权利体系。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民法所承继的德国模式,对于财产等相关概念的解释,并非不可改变。 首先,我国民法选择德国模式只是历史偶然。众所周知,中国民法是通过对日本的学习,间接学 习了德国;然而日本也非经过认真考虑,而是仓促之下弃法国模式而择德国模式。f2 因此,德国模式 在东方世界的影响,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机缘巧合。可以说,潘得克吞体系在中国的影响是命运开的 个玩笑的产物,是一个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的产物,是日本人为了获得西方帝国主义者青睐的 产物。[ 】 一其次,德国模式也非尽善尽美。一向喜欢和善于抽象思维的德国法学家,却没有对财产概念及体 系做出规定,这并非他们否定其重要性,而是基于以下的原因。由于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概念除去了理性 的实质内涵,私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样一来基金会等整体财产具有法人之主体地位,就与财 产为客体的情况相矛盾了。为了避免这一矛盾,德国民法学家有意识的对财产概念及体系绕道而行了。 不过,这一处理的合理『生和正当性是受到质疑的。例如,弗里茨・里特纳就认为,使用一个简化成这样的、 [21]同前引[19],第13页。 [22]韩斐:《浅谈财产与人格的关系——以意大利民法为视角》,《桂海论丛))2014年第4期,第31页。 [23】【意]蒙那代里著:《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提问与回答——以民法典的结构体系为中 t7》,薛军译,《中外法学))2004年 第6期,第663页。 [24]同前引【23],第663页。 56 2014年第4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88期 纯粹法律技术上的人的概念是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的。【2 另外,物权概念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罗 马法“对物之诉”的基础上建立的,将物权定位于支配权则是德国民法的成果。【2 因此,可以说德国民 法异常强大的物权概念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满足逻辑体系自洽性而做的技术设计。 最后,我国法学研究应当树立超越概念法学的意识。在欧洲各国的法典编纂中,很多情况下已不再 拘泥于德法模式的取舍,而是着眼于“私法的全球化”。例如,意大利法学受过法国文化的影响,然后受 到德国的影响,现在则受到美国的影响。[2 】我国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受概念法学的束缚过重,这种束 缚在很大程度要归因于我们自身的文化心理障碍和认识缺陷,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以一种更加博大的文 化情怀和更加广阔的文化视野来审视一切人类文明成果,中国民法要超越概念法学。[2 通过以上对意大利民法中非物质财产概念及非物质财产权利法律特性的分析,可以对我国财产等 相关概念产生以下两方面的借鉴意义,以便解决上文提及的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财产权利法律地位的 困境。 第一,确立非物质财产权利的概念。尽管在新千年初“物权法亦或财产法”的争辩中,财产法败下 阵来,但不管在实证法中还是日常生活中,对财产一词的使用都屡见不鲜。可以想见,在未来中国民法 典的编撰中,对“财产”的界定无法避免。因此,我们应当做的是逐步明确而非回避财产及相关概念。 由于无形财产权利与物权之间的明显差异,前者显然不能为后者的体系所容纳;又由于两者在本质上 都是具有对世性的绝对权利,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和必然的联系。因此,承认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财产 权利的独立权利类型,赋予其非物质财产权利的概念,是较为可行的。并且,以权利为内容的非物质财 产,和以有体物为内容的物质财产,同为财产的两种类型;非物质财产权利也与物权处于同一位阶,为 财产权利体系的两个分支。 第二,以绝对性和对世性,作为财产权利的根本特性。在中国民法体系和传统中,物权的地位异常 重要,能量也非常强大。我国《物权法》中,物权的根本特性在于支配陛。于是,我国民法中就逐渐产生 了上文所述,以支配性来衡量绝对权利;以物权的特性来审视其他财产权利的误区。对此,可借鉴意大 利民法的经验,以绝对性来界定财产权利,将绝对性的本质内涵确定为对世性,支配性只是绝对性的特 殊表现形式,是物权所具有的特性。如此一来,就将物权、知识产权、信用财产权等无形财产权利,都纳 入了财产法的统一体系之中。当然,在明确无形财产权利的法律客体地位及其在民法体系中位置的同 时,要承认它们各自的特性、承认它们所应适用的特殊规则,这样就使得我国的财产法体系既具有包容 性,又能够整齐划一。 (责任编辑:孙午生) 【Abstract】The Chinese intangible property irghts,such 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rhtgs and stock irghts, have dilemmas on the legal nature and relationship wih treal rihtgs.In hte italin acivil law,the immaterial property ncludesiintellectualproperty and creditproperty,meanwhileboththeimmaterial andmaterialproperty constitutethe italianpr0percy systemonthebasicofabsolutenature.Inthis regard,China shouldlearnits advanced experiences,and accordingly establishthe conceptoftheimmaterialpropertyforintellectualpropertyrihtgs,stock rightsand SOon.The commoncharacterisitcofthepropertyrihtgsistheabsolutenature andisitmpliedmeaning—jusin re.Conversely,the dominatenatureonlybelongstothe realproperty. 【Keywords】 immaterialpropertyrights;absolutenautre;jUSinre [25]同前引【2】,第57页。 [26】王卫国:《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2第1期,第143页。 【27】同前引[23】,第662页。 【28】王卫国:《超越概念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第3期,第37页。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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