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基本情况:
自查单位: X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注册地址:西安市 小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室内装修;房屋中介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销售。
经营情况:正常经营
从业人数:6人
主管税务机关:长安韦曲征收局
二、各税、费、基金检查情况
20xx年度各税、费、基金检查情况如下:
(一)、营业税
20xx年末 “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为建房借入的款项为235,500,000元,故应计征的营业税的数据为:
应缴纳营业税:235,500,000×5%=11,77500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77500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775,000×7%=82425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5000元
(三)、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1,775,000×3%=35325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00元
(四)、水利建设基金
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35,500,000×0.08%=188,40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75000元
(五)、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55556100×0.03%=16666.83元
账簿印花税:2本×5=1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16676.83元。
(六)、土地使用税
该企业20xx年度拥有土地一块:长安区土地面积153.87亩。土地税每平米 元
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409.194×10元/平方米=124091.94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24091.94元。
(七)、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20xx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20960.53元 ;
经检查已按期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960.53。该企业年收入12万元以上没有,税款已按期申报并缴纳,暂未发现其他问题。
(八)企业所得税(如在国税缴纳,请注明成立日期,不填写以下具体内容)
因该企业正处在建设当中,未取得预售证,也没有取得任何销售收入,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代扣代缴税金
营业税:151061005×3%=4531830.15
城建税:4531830.15×7%=317228.12
教育费附加: 4531830.15×3%=135954.91
水利基金:151061005×0.08%=120848.8
印花税:151061005×0.03%=51654.37
印花税实际扣缴比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多出6336.07元,原因是多扣缴施工单位的。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
(十)、发票
在地税局领取、使用、留存,发票按规定使用,缴销;情况正常。
自查单位:(签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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