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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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2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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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条件: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标准:对2020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1、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按350元/月计发;
2、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含1年),按500月/月计发。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档案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的,代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