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市场开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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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9:10

株洲市城区农贸市场开办管理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首先,第七条明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调整需经商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倡导公民、法人等投资市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市场扩建与改造。第九条,开办市场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符合规划、场地设施齐全、管理机构健全等法定要求。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需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可能需要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强调,市场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场地设施需得到保护。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自主经营,有权拒绝违法收费。

第十三条,开办者需履行多项职责,如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以及对经营户的法律宣传和文明经商活动的推动。同时,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合理布局摊位。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平计量管理、安全检测和活禽销售区域的管理,确保环境卫生。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强调市场开办者还需维护市场内外的卫生,管理合同关系,对经营者行为进行合法监管。

总的来说,株洲市城区的农贸市场开办不仅需要满足规划和设施要求,而且对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的规范运营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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