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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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推广、服务、普及和交流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贵州省科技工作遵循自主创新、合作创新、转化优先、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的方针,致力于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协同推进。


省负责制定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重大项目,确保科技与相关领域同步发展。县级以上需将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且科技经费增长速度要高于一般预算收入。


省科技行政部门作为主要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科技进步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协调,而市、州、县各级科技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工作,其他部门也需配合,共同推进科技发展。


对于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科技工作,各级将给予特别关注,优先安排有利于这些地区发展的科技项目。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积极参与科技普及,提升公民的科学文化素养,营造良好的科技氛围。


县级以上会制定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对科技进步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项,以激励科技创新精神。




扩展资料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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