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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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应增加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换。

地方科技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及扶贫资金,应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换。

财政经费用于科技成果转换的范围包括: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项目的引导资金;重大科技成果项目的贷款贴息;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项目的补助资金;重大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风险投资。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换基金或风险基金,资金来源可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设立、管理办法应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应在实施科技成果转换后新增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换活动。

金融机构应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换,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换的贷款;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换保险业务。

应加强科技成果转换队伍和网络建设,培养和造就科技成果转换人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稳定科技成果转换队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考核时,应将科技成果转换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作为评聘和考核的主要依据。

应充分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换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应对在科技成果转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县、乡从事科技成果转换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应支持建立健全全省的科技成果资料信息库和信息网络,为科技成果转换提供信息服务。

县以上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并纳入本地基本建设规划。

实施科技成果转换的项目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国家和省科技成果项目,各级及部门在用地、能源、物资等方面应优先安排。

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换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研制开发新产品的,其研发费用可计入成本。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加强对科技成果及其转换工作的宣传,不得泄密及传播虚假科技信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从事科技广告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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