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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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之间就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达成协议,旨在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加强两国司法合作。本协定第二章主要涉及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
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其他协助。这为双方在处理司法案件时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请求司法协助的程序,要求以请求书形式提出,并包含请求机关、被请求机关名称、诉讼性质、需调查的问题、当事人信息、需履行的司法行为、被调查人信息、需检查的文件或其他财产及执行请求所需其他文件等要素。请求书及其附件须由请求机关签署并盖章。
第十四条强调,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司法机关出庭时,不得因国籍、住所或居所而被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保证金,同样适用于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时所需付费。
第十五条要求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预付诉讼费用,需与该国民同等条件和范围内预付。
第十六条延伸至法人,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缔约一方法律和法规成立的法人。
第十七条则涉及司法救助和诉讼费用的免除,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申请免除诉讼费用或请求享受适用于另一国民的司法救助。申请需由申请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出具证明,若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则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出具。
第二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以及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获取相关证据等。
在第三节中,双方明确了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条件,包括在民事案件中的裁决、在刑事案件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裁决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此外,还需考虑调解书的承认与执行。
为确保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双方同意在第二十三条中列出了被请求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几种情况,包括裁决尚未生效或不能执行、缔约一方的司法机关无管辖权、败诉一方未能合法传唤或剥夺其答辩权利等。
第二十四条指出,承认与执行的程序由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根据本国法律决定,仅限审查协定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
第二十五条确认,一旦裁决被承认或执行,其效力与缔约另一方的裁决等同。
第二十六条详细说明了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要求仲裁裁决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基于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权限内作出裁决以及提交仲裁协议有效。
最后,第二十七条强调,本协定关于执行裁决的规定不得违反双方关于资金转移和有价物品出境的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愿意促进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