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处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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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8:39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强调安全与应急处置,旨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


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市燃气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一切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如建设占压燃气管线的设施、进行爆破等。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且不得破坏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在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前,都需与燃气经营者合作,制定保护方案,并实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需确保不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开工前应查明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相关单位需提供资料。新(改、扩)建的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与燃气设施的净距需符合技术规范。


燃气经营者需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设置保护装置及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更新。每年至少对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整改。老旧或损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需及时更换。此外,燃气经营者需在经营场站划定安全管理区域,安装监控设备,明示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用户应遵守用气规定,不得实施隐蔽、迁移、拆改燃气设施等行为。用户应安全使用燃气,避免以不当方式损坏钢瓶或相互倒灌。使用淘汰或有安全隐患的燃气器具也被禁止。


市需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应急储备方案,确保燃气储备。燃气供求状况需进行统计监测和预警,市在出现重大失衡时启动应急储备方案,增加的成本费用由给予适当补偿。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后,统一指挥,分级处置。


若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由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责任事故需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得到保障。


扩展资料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12年7月25日武汉市十三届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器具安装维修、安全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8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武汉市九届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0日湖北省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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