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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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21:30
在处理婚姻关系结束时,涉及婚后成立的公司财产分割问题,首先要明确一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分割该股权。对于个人独资企业,通常按照均分原则处理。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情况则较为复杂。公司不仅具有资合性,还具有人合性,这意味着股权不仅有财产属性,还具有身份属性。因此,其他股东可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10条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婚后成立公司的股权分割以及债务处理均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双方应充分考虑公司性质、债务性质及双方权益,进行合理协商,确保分割公平合理,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