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14:0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5:56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债由于各种原因的不同可能会分为很多种类,不同的债务就有不同的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那么,对于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是如何的?
网友咨询: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具体如下:
1、债务的一方是两人以上,在大多数人的债务中,无论债务的一方是大多数,还是债务的双方是大多数,都可以设立按份债务;
2、支付必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债务的发生必须基于同一支付原因,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的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务承担等债权转让也可以发生按份债务;
3、债务的标的物可以作为债务的标的物支付,可以分为几个支付,不损害其价值。在给付为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可分的;在给付为行为时,该行为必须分解为由几个人完成的行为;
4、当事人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时,几个债权人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几个债务人按一定份额承担债务。
律师补充: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
两者的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