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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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与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保护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的权益,推动矿业健康发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海域内转让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详细规定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转让条件。探矿权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依法批准后,有权转让给他人。采矿权在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经批准可转让给新的采矿主体。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级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转让探矿权需满足勘查满两年或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等条件,而采矿权转让需矿山生产满一年并完成相关费用缴纳等。
申请转让需提交详细资料,包括转让合同、受让人的资质证明等,并经40日内审批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批准。若获批准,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成为新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将受到法律处罚,包括罚款和许可证吊销。违反采矿权转让规定的,将受到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总之,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严格且严谨,旨在维护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8月1日颁布实施,共计四章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