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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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章主要针对交通运输噪声的管理。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航空器在运行时产生的声响,可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和进口超过噪声限值的汽车,以维护环境的宁静。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同时车辆应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良好性能,防止噪声污染。


特殊车辆如警车、消防车等在执行任务时,安装和使用警报器须遵守门的规定,非紧急情况下禁止使用。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机关可根据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使用声响的路段和时间,并公开通知。


建设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时,如果可能影响噪声敏感区域,必须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则强调了在噪声敏感区域建设新建筑时,应考虑交通噪声影响,采取适当的距离间隔和减噪措施。


穿越居民区和文教区的铁路,因机车运行产生的噪声,地方城市需与铁路部门协作,制定减噪规划,并采取措施减轻噪声污染。最后,第四十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城市上空的飞行需遵循特定规则,城市需划定净空区域,新建建筑需考虑航空器运行噪声的影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 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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