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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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对走私文物罪的司法解释如下:
第三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具体而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分为以下情况:
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文物九件以上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文物达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文物达到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特定严重情节,如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