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知道的说详细点,是什么什么第几条的?谢谢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11

我来回答

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华网 2001.05.25 10:03:07        (1987年9月23日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批准后施行,并报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其实这是传统了,在身份证有之前,是需要单位介绍信的,后来有身份证后,只登记身份证就可以了,应该说是个进步。 具体住宿酒店等级身份证号码,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该是只有机关的内部规定要求各住宿单位执行的。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