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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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5:39
对,你说的没错。
经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