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0:56

我来回答

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16:23

  3.我国的*审查制度应当确立*保障、权力制衡、*审查权等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应建立兼具权力机关性质和司法性质的、的**,并围绕*审查权的性构建一元二级**。*审查的对象不应当包括普通公民;*审查的范围应当在比较分析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加以限定。*审查程序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形成一般程序规定和特别程序规定相统一的审查程序制度。

  4.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权利。

  论述:

  一、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通过为标志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文化大*”之后,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随后,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与《选举法》相伴随,国家也相应制定了各种组织法,使得我国的选举制度逐步趋于健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导师所设想的普遍选举和秘密选举在我国已经实现,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选举制度已经尽善尽美,完全达到了马克思主义者所设想的理想状态,相反,我国的选举制度与我们的理想状态还有很大差距。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点。
  (一)选举的平等性没有完全实现。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虽然规定了一人一票制,每一票有相同的权利,但在不同的群体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不同,特别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这就导致了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选举权实质上的不平等。根据2004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很明显,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农村居民的选举权和城市居民的选举权是不平等的。这一规定影响了我国关于选举权平等性的贯彻。
  (二)直接选举的范围过窄。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我们社会主义的选举应当实行直接选举。但从建国后,直到2004年选举法的修改,也只有在县级以下(包括县级)实行了直接选。只所以这样做,用*的话说是“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的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8〕
  毫无疑问,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无疑是更为民主的选举形式。目前,我国选民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关系不够密切,不能不说与我国的直接选举范围过窄有着密切关系。直接选举范围的过窄,已显然成为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缺陷。
  二、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我们国家在有关选举的普遍性和秘密性方面做得比较彻底和到位,但在平等选举和直接选举方面做得不是很好。实现选举的平等性和直接选举,也正是我国选举制度改革所要坚持的方向。
  第一、关于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性
  建国初期,鉴于我国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数量上的巨大悬殊性,国家做出了对城市人口在选举权上进行照顾的制度安排。这在当时,处于巩固新生政权和统一战线的需要,也许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理直气壮的认为我们的做法是符合法治精神和民主原则的。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是新生政权的缔造者,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理所当然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民主权利,特别是作为民主权利之基础的选举权利。五十多年来,这种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性,导致了我国城乡发展上的失调。城乡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性也为我国“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最终形成埋下了伏笔。如今,我国的城市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以农村的凋敝为代价的,农村居民的贫困,最根本的是权利的贫困,并且是制度性的权利贫困,这必然导致农民的声音和利益诉求很难通过国家的权力机关表达出来,农民的利益也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当然,也有人说,由于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悬殊,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的比例,就不能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其实这种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工人阶级对农民阶级的领导,不是靠数量取胜的,而是靠质量,靠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武装,靠的是工人阶级的先进觉悟。这种从制度上对农民阶级的*,也不利于农民阶级民主素养的提高,其结果必然导致农民的贫困,这样,我们的联盟是越来越牢固,还是越来越疏远呢?如今,“三农”问题困扰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而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点在于减少农民的数量,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变,这就要首先解决农民权力贫困的问题。
  幸好,十六大之后,我国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城乡协调发展,首先是民主权利的协调发展,是给农村居民平等选举权的时候了。
  第二、关于逐步推进直接选举
  有一些人,一提起直接选举就下意识的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全盘否定,这种态度是很不应该的。其实,直接选举本来就是社会主义的东西,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刘少奇、*等马克思主义者早就已经论述的十分清楚,只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程度较低,才不得已采取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暂时性制度,但必须明白,直接选举制度才是我们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刘少奇同志当年针对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不足,曾经无奈而忧虑的说:“我们的选举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进的,并且在条件具备以后就要实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 〔9〕。我们的选举制度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从最初的乡级直选,扩大到县级直选。随着我国的实现直接选举的条件的逐步成熟,及时实行直接选举乃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当然,我国的选举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如进一步规范差额选举制度、允许和鼓励非对抗性竞选制度、进一步规范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制度等等,但进一步贯彻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和推进直接选举,则是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两个方面。它们不仅是马列导师们的梦寐以求,更是我们人民民主的迫切需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16:24

xbzf的吧?

自己做呗 何必来问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