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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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7 06:47
*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议机构,其职权及其实现主要是通过*来实现的。因此,*选举制度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制度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还明确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本文拟对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加以评述。
一、*选举制度概述
在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政权,主要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共有5级,即全国*、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自治州)*、县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乡级(民族乡、镇)*。全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从根本上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有利于保证各级*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实现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充分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一)平等原则
*选举的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是选举的一条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不仅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相同数量的选民应当选举大致相同数量的代表,即一人一票,一票一值。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选举制度已经完全实现了一人一票原则,1953年和1979年选举法都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但由于过去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还相对落后,在我国的实际选举中,在一票一值的平等方面,只是实现了在同一选区选民之间、同一选举单位选举人之间,做到一票一值;而在不同选区之间、不同选举单位之间,还没有完全做到一票一值。
(二)*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各级*的代表在普选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在我国,*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县、乡两级*由本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级、设区的市级*由下一级*选举产生,全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地方各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员,全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员。各级*依照*和法律赋予本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三)划分选区
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来选举*,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科学地划分选区,如何使得选民的投票具有相同的价值,实现选举权的真正平等的问题。这些问题,一直是*学理论和选举法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选举实践特别重视的与平等选举原则相关的最重要的问题。许多国家在选举制度的实践中,都存在因为选区划分不合理,而导致选民实际的投票价值不相等的现象的出现。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这是适应我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的要求而提出的,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性。因此,除了要逐步改变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来选举*的制度之外,还需要在今后划分选区的时候,根据科学划分选区的原则,来合理配置选区的代表,防止选区划分中人口数量的不均衡,从而影响了选民投票权的平等价值的实现。
二、关于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
1953年2月11日,**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并于1953年3月1日起实行。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的选举在1953年迅速展开,到1954年6月全国完成了第一次普选,并在普选基础上逐渐选举产生了上级*和本级政权机关。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一届全国*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并通过了《*》。
1953年选举法以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为基础,一方面,体现了现代选举制度中普遍、平等、直接与秘密等四大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在*的产生问题,充分考虑了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既确立了以同等的人口比例为基础的选举原则,也结合城乡居民人口数量分布的不同特点,明确规定了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或者说,城乡*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即自治州、县(自治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这样,在选举全国*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在选举省、县*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则分别是城市每一代表的5倍和4倍。
正如*同志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的:“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们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所完全必需的。”“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在当时,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主要是由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城镇人口相对较少,在1953年,城镇人口只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6%。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1953年选举法也相应地得到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文化等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95年我国城镇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就达到了21%。因此,应当根据新的情况,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但五届全国*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审议通过选举法,却并没有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上述规定。1982年修改选举法时,将县级*的农村与城镇人口比例,从四倍改为可小于4:1直至1:1。到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实行了更加平等的选举,对原来的比例作了适当修改,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5:1、8:1,统一修改为4:1。就是说,同样的人口数,农村的*名额是城市的四分之一。选举六届全国*时,是农村每104万人选一名全国*,城市每13万人选一名全国*。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的名额,农村人口每88万人选举1名全国*,城市按每22万人选举1名全国*。选举十届和十一届全国*时,分别是农村每96万人选一名全国*,城市每24万人选一名全国*。
三、新选出的*
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县、乡两级选出代表260多万名,省级、设区的市级*选出代表10多万名。法律规定全国*不超过3000名。截至2008年1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省、中国人民*等35个选举单位已先后召开会议,共选举产生第十一届全国*2987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占代表总数的13.76%,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都有1名代表;归国华侨代表35名;妇女代表637名,占代表总数的21.33%,比上届提高了1.09个百分点;省级*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比上届减少了三分之一,一线工人代表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增加了70%以上,上海、广东、重庆三省(直辖市)还选举产生了3名农民工代表,这是历届全国*选举中第一次选出农民工代表。在选出的代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2%以上,其中一半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十届全国*继续当选为十一届全国*的有924名,占代表总数的30.93%,连任代表比上届提高了3个百分点。
这次当选的十一届全国*,组成35个代表团。就代表团的结构来说,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选出代表组成代表团,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也都分别组成代表团。就是说,每一个选举单位,不管其代表人数多少都组成一个代表团,10多名代表是一个代表团,200多名代表也是一个代表团。每个代表团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权力,都可以依法单独提出议案。
十一届全国*包括了各方面的人士,充分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有利于反映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和意见,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作,奠定了扎实的组织基础。
四、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
我国没有实现城乡按照相同比例选举*,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城乡人口分布严重不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1953年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城乡居民人数比例出现了此消彼长的变化。2005年初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04年年底,城市居民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已达41.8%。从1995年到2004年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城乡人口比例已经由30:70发展到41.8:58.2,城乡居民人数比例平均每年消长一个百分点以上。国家统计局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2006年底,中国*城镇人口数为5.77亿人,农村人口数为7.37亿人,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6%。按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趋势,这个比例还将不断变化,到2015年我国的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比例会达到甚至于超过50:50,而到了2020年,城镇人口将会超过农村人口,可能会有高达60%左右的人居住在城市里。在这种情况下,原先基于城乡之间的差异而建立的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的制度必须做出相应调整。
近些年来,要求改变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7 06:47
*选举制度是中国*党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来的新型民主*制度,对于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并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意义极为重大。
但它现有的基本框架在某些方面仍然体现着同过去高度集权的传统**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用的浓厚色彩,与目前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出现的巨大进步不相适应,逐渐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充分注意。比如,民主和平等的选举原则有待于深入贯彻;选民对代表不便进行有效监督;选民素质与民主选举要求有一定距离;选举制度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不完善;各级*数量过多,影响*职能作用的发挥。
目前,加快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条件正在逐渐具备,时机日趋成熟。这表现在: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落后面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从财力和物力上能够充分满足选举改革的需要;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国有经济、乡镇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三资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竞争的新格局,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民主、开放、宽松的*环境;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形成了许多的新社会利益群体,积极要求参与*事务;文化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文化素质;现阶段*现象的蔓延使得对权力的制约要求尤为迫切;长期的选举实践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选举经验的人才;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明显增强。各地交通条件极大改善,通讯技术发达,新闻媒体影响面广,电脑信息处理手段越来越先进,为选举改革提供了可靠的物质技术保障条件。因此,现在已到了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的时候了。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理论成熟、程序完备、操作规范、监督严密、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简单来说,应该做到“三公”,即“机会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要以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是否增进了安定团结的*局面、是否调动了选民和代表的积极性,作为评判*选举制度改革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现阶段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民主程度。建议省以下地方各级*尽快实行直接选举,至少应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进行*的直接选举。
(2)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过程,实行竞选。建议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这就是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投票完毕采取公开计票,允许选民监督,增加透明度,保证计票公正,计票完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和代表候选人各自得票多少,以杜绝可能的作弊行为。应取消水分很大的委托投票,外地选民可邮寄缺席选票,规定日期内投寄有效。实质上,竞选只是一种选举手段,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照样可用它来发扬和扩大民主。
(3)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作为过渡办法,建议在保持现有地区选举方式的同时,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这样既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能够保障和促进选举过程的民主化,避免过去那种为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采取硬性指选、派选的不民主做法。
(4)合理减少代表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素质。中国目前各级*太多,造成一系列问题,客观上影响*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建议根据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大大压缩各级*名额并规定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兼任*。为保证*具备必要的任职素质,还应规定当选*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四方面。
(5)改革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设立选举专门*,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
(6)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规定*必须定期走访选民,经常召集选民座谈会,随时倾听和如实反映选民的愿望、意见、要求。代表需向选民定期通报情况、报告工作,接受选民投诉,真正充当选民利益的代言人。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提议,经全体选民的简单多数通过,即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职务资格,另行补选新的选区*。
(7)制定新闻法,发挥新闻媒体的独特监督作用。建议尽快制定新闻法,确立“记者对事实负责,媒体对法律负责”的原则,把事前预防机制变为事后追惩机制,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并充分保障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闻媒体可以对选举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从而增强选举的透明度。
*选举制度改革的*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必须在加强中国*党领导的前提下,一切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讲求实效,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止步不前。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大胆实际,就能调动广大选民的积极性,逐步实现*选举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稳步地推进**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作者系**党校研究生院2000级博士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7 06: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