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相关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1、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法律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军产房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对军产房享有所有权的是军委、总部等,军人本身也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因此既不能当做自己的个人财产,也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房屋,夫妻可以共同使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双方没有协议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并非军人经济适用房都属于军人一方财产。(一)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军人所有,离婚经济适用房不进行分割二)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三)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以下情况: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3种观点: 军产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房产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房产是一方在婚前所得,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婚后变卖婚前房产购置新房需要看是否证明购房款来源是婚前财产。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刻“贬值”一半的怪圈,也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二、父母出资父亲买房离婚怎么分配1、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全款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那么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该房产都属于父母一方赠予给自己子女的,在法律上,这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2、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全款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这种情况属于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所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房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三、没领证买房算共同财产吗?夫妻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在没领证前,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或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种观点: 军产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房产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房产是一方在婚前所得,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婚后变卖婚前房产购置新房需要看是否证明购房款来源是婚前财产。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刻“贬值”一半的怪圈,也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二、父母出资父亲买房离婚怎么分配1、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全款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那么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该房产都属于父母一方赠予给自己子女的,在法律上,这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2、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全款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这种情况属于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所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房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三、没领证买房算共同财产吗?夫妻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在没领证前,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或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双方没有协议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并非军人经济适用房都属于军人一方财产。(一)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军人所有,离婚经济适用房不进行分割二)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三)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部队福利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 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军产房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对军产房享有所有权的是军委、总部等,军人本身也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因此既不能当做自己的个人财产,也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房屋,夫妻可以共同使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军人转业费是按照军龄来计算的,因此,结婚前的军龄所占的转业费的部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对于结婚后的转业费,是对军人及其家庭的补助。因此,此部分的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3种观点: 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等;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独有,包括婚前财产、医疗费用、遗嘱或赠与确定的财产等。法律分析双方不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夫妻双方所有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定义如下: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医疗费用,一方因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残疾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夫妻的财产;一方的生活用品;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拓展延伸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的权利与限制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的权利与限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共同财产制度的权利,因此原则上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是可能的。然而,军产房的归属和管理受到军队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和程序,如军队审批、登记等。同时,夫妻在共同拥有军产房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军产房的权益。此外,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的权利也可能受到特殊情况或军队需要的限制,如军队使用军产房时的优先权等。因此,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的权利与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结语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的权利与限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共同财产制度的权利,因此原则上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是可能的。然而,军产房的归属和管理受到军队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和程序。同时,夫妻在共同拥有军产房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转让、抵押或侵犯军产房的权益。此外,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的权利也可能受到特殊情况或军队需要的限制。因此,夫妻共同拥有军产房的权利与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