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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后,配偶有权分得军人财产吗?

2025-01-27 来源:客趣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人经济适用房同国家经济适用房一样,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的家庭的购房需求。不同的是,军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是军人,且是符合要求的军人。具体的要求根据部队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双方没有协议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给予补偿。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3种观点: 部队经济适用房夫妻离婚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夫妻共同购买房屋的,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来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如果房屋属于单位所有,可以通过申请一方购买或者退还房屋来解决问题。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夫妻离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来进行房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房产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应当考虑双方购房款支付比例、房屋使用情况、房屋维修费用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如果不能独立偿还贷款,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房屋属于单位所有的情况,离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一方购买或者退还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使用的经适房,一方可以在自愿承担购买房屋的全部费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购买;如果经适房归属单位所有,则离婚后双方需要向单位提出退房申请。在申请退房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如离婚证书、住房证明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经适房因离婚而产生买卖或者退换的,双方应当处理好相关税费问题,确保各项应纳税金都得到缴纳。如果夫妻共同购买的经适房已还清贷款,如何处理房产分割?如果夫妻共同购买的经适房已经还清了贷款,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进行处理。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等方式来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房产的分割。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夫妻离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来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如果房屋属于单位所有,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一方购买或者退还房屋。在处理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税费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婚离婚财产分配问题的规定如下: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归属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配,双方无法达成协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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