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致人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又可以是自诉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一、被害人过错量刑依据: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被害人本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a.利益关联性: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b.时间关联性:是指不当行为发生或者持续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短,即犯罪行为应发生在不当行为正在进行中或者结束后不久。二、被害人过错从宽处罚幅度:1.被害人明显过错的从轻比例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2.被害人一般过错的从轻比例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①《量刑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的从宽处罚幅度:a.被害人过错一般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范畴;交通肇事犯罪及防卫过当等特殊情况除外。b.一般认为是量刑情节。②我国当前刑事政策已明确要求将被害人过错,特别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并在适用范围上从死刑案件扩展到普通刑事案件。③交通肇事罪一般不应再将被害人过程作为量刑情节从宽处罚;如果被告人因逃逸而认定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时,被害人事实上过错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④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不应当在因被害人有过程而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⑤对被告人的量刑轻重应该与被告人的可谴责性大小成正比,与被害人所应分担的责任成反比:a.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在先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都应该适当降低;b.责任分担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得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此时犯罪行为的部分责任应归咎于被害人。三、被害人过错量刑相关法律《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18、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