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夫妇在有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住房一宗,宗凡清现已经死亡,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桂花对该房屋占用的份额赠与给宗祥奎所有;
二、宗祥波、宗敏丽自愿放弃对宗凡清部分房产的继承权;
三、上述房屋由宗祥奎一人所有。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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