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贡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100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当事人。名单附后)
我局于20xx年1月8日在《自贡日报》发布了《20xx年度企业年检公告》,要求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20xx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登记机关参加年度检验。自贡市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00家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20xx年度公司年检,也未向登记机关提出延期年检的理由。我局于20xx年7月1日在《自贡日报》发布了《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公告》,要求未按期参加年度检验的当事人至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登记机关接受年检。但自贡市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00家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仍未参加年检。
我局于20xx年8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9月5日调查终结,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局于20xx年9月10日在自贡市工商局政务网、机关公示栏及自贡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示栏以公告形式送达《拟吊销自贡市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00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同时还告知了拟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任职限制的措施,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自己不负有个人责任进行陈述、申辩。至公告发布起15日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要求,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本局认为:自贡市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00家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经公司登记机关多次公告仍不参加年检,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我局决定对自贡市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00家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的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行任职限制,限制期为三年。
自贡市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00家有限责任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实施任职限制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xx年十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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