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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范文

2021-11-19 来源:客趣旅游网

  查处大案要案对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进一步蔓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加强调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因此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我们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必要的工作。要想深入反腐败、防止腐改,最终达到党员和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明,必须彻底完善反腐败即查办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抛开党委反腐败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反腐败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指导和支持。为了确保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高检院“高检发(1991)42号”文和“(95)17号”文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我院以反贪局为主,反渎局、调研室协助对全县20xx年至20xx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20xx年至20xx年查办职务犯罪党内请示报告基本情况

  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3人。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的副科级1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5.2%;需要向同级党委报告的科员级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7.4%。对上述请示,同级党委均同意立案。

  二、需要进行党内请示报告的案件范围如何界定

  纵观近三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不属于大案要案范畴。因此我院根据自身实际,对自侦案件的党内请示报告范围进行了界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科员级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

  三、要案请示报告制度的实际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级组织、任何党政机关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党的__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我院对请示汇报制度制定如下要求:

  1、规范请示汇报内容。汇报应说明简要案情、嫌疑人基本情况、初查情况、汇报人、被汇报人、汇报时间、地点、结果。

  2、应双向汇报。在向同级党委汇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备案。

  3、请示协调解决。同级党委对请示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上报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请示,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答复或协调解决。

  四、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出现的`新情况和相关完善建议

  (一)出现的新情况及原因:

  1、将党委对查案工作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既然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无须向党委请示报告,甚至可能认为查处要案向党委报告请示不利于查案中保密工作的需要。

  2、本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有些办案人员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让党委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初查。

  3、擅自扩大要案范围,有的认为只要是科级以上干部渉嫌职务犯罪案件均须按本通知请示报告党委。

  4、对要案初查及侦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须采取的具体办案措施,事无巨细均请示报告党委。

  5、在案件初查及侦查过程中,当党委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处理草率,原则性不强,灵活性不够。

  (二)针对以上列举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提高认识,增强在查处要案中服从党委领导的自觉性。虽然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检察独立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原则,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不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司法体制。

  2、正确理解和执行通知精神,严格把握分寸。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在政治思想、组织上和对主要案件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检察业务的领导。所以在具体执行通知的过程中,要注意适时适度,切记不负责任、事无巨细均请示党委讨论决定,给党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如何加强党对查案工作的领导,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进一步将该通知精神制度化、规范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应加大调研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完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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