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ⅹⅹ,女,x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ⅹⅹ村ⅹⅹ组,电话:ⅹⅹⅹⅹ。
被告:贵州ⅹⅹ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阳市南明区ⅹⅹ村ⅹⅹ路,
法定代表人:胡ⅹⅹ,
联系电话:13ⅹⅹⅹⅹ.
被告:彭ⅹⅹ,男,x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ⅹⅹ乡ⅹⅹ村ⅹⅹ组,电话:ⅹⅹⅹⅹ。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
地址:贵阳市中山东路123号,
主要负责人:孙ⅹⅹ,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ⅹⅹ元(包括医疗费ⅹⅹ元、误工费ⅹⅹ元、护理费ⅹⅹ元、住院生活补助费ⅹⅹ元、交通费ⅹⅹ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将以上费用直接赔付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9年8月16日9时30分,驾驶人彭ⅹⅹ驾驶贵APⅹⅹⅹⅹ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天平方向沿莲城大道往大转盘方向行驶,途径黔西县城关镇中心医院二分院门口时,因超速行驶碰撞正在公路上打扫卫生的原告李ⅹⅹ,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于当天被立即送往黔西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x9年9月4日出院,共住院19天。
另外,彭ⅹⅹ驾驶的贵APⅹⅹⅹⅹ号轻型普通货车属于贵州ⅹⅹ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彭ⅹⅹ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另查,贵APⅹⅹⅹⅹ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x9年6月26日至x0年6月25日。
原告出院后,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故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ⅹⅹ市ⅹ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ⅹⅹ
二○xx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1、起诉状副本4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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