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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中心章程

2023-03-25 来源:客趣旅游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的名称是xxxx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性质是由马xx先生出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以培养高素质的计算机技能人才为已任,规范办学、坚持诚信、确保质量,为促进我省计算机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嵌入式系统技术做贡献。

  第四条 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5组团。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心的举办者是马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中心的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自己可以兼任理事和理事长,推荐中心的理事和监事;

  (三)筹集办学经费;

  (四)查阅理事会记录和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五)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八条 中心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马xx,金额:30万元。

  第九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初、中、高级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和计算机程序设计员的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二)开发嵌入式系统技术新职业的培训及其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主任;

  (二)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中心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或者解聘主任;

  (三)罢免、增补理事;

  (四)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中心的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中心的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中心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中心职工中产生或更换。中心的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中心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中心财务;

  (二)对中心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中心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马xx。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中心接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中心理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三十五条 中心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心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心的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中心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上交审批机关,销毁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xxx年12月10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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